关于教育惩戒的论文范文(实用6篇)

时间:2024-03-17 13:30:57 作者:admin

关于教育惩戒的论文范文 第1篇

论文摘要:本文认为,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合法性,凸显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必要性,使教师能够正确合理地使用教育惩戒权,才能真正贯彻“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实现素质教育的目标。

一,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合法性

教育惩戒不是体罚。体罚是对学生给予身体上痛苦或极度疲劳的惩罚,并造成学生身心健康损害的侵权行为,具体包括体罚和变相体罚,即“体”罚与“心”罚。教育惩戒是指“施罚使犯过者身心感觉痛苦,但不以损害受罚者身心健康为原则的一种惩罚方式。虽然教育惩戒与体罚都是惩锶,都使受罚者感到痛苦,但是两者存在本质区别:I、目的不同。体罚为惩罚而惩罚,教育惩戒为教育而惩罚;2、手段不同。体罚的手段缺乏法律保障,教育惩戒的手段受法律保障,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实施3、产生的后果不同。体罚行为损害了受罚者的身心健康,教育惩戒以不损害受罚者的身心健康为原则,并使受罚者认识错误、改进自我。可见,由于教育惩戒与体罚在目标、手段和产生后果上存在本质区别,教育惩戒是一种不同于体罚的惩罚。目前,我国现行的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明文禁止体罚行为,但珐律没有禁止教育惩戒行为,教育惩戒行为具有合法性。

教师的教育惩戒权受法律保障。惩戒是指法律主体基干特别身份关系,为维持纪律与秩序,对干违反一定义务者所进行的管教措施。这种特别身份关系主要发生在国家机关与公务员、企事业单位与员工、学校与学生以及家长与子女之间,基于这种特别关系,法律赋予一方有权单方决定对另一方实施惩罚。我国现行《教育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运动”、“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等权利,这一法律规定界定了学校与学生的特别身份关系,赋予学校依法惩戒学生的权力。教师是学校教育、教学职能的执行主体,我国现行《教师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赋予了教师履行依法惩戒学生的权力,为教师的教育惩戒权提供法律保障。

因此,教育惩戒权是教师拥有的一种合法权力,教育学专家谭晓玉教授将教师教育惩戒权概括如下:“惩戒权是一种权力,它是针对学生违反规范的行为,基于教师职业地位而拥有的一种强制性权力,它来源于教师的教育权力,是维持教育教学活动正常秩序、保证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开展的权力,也是教师职业权利之一”。

二、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必要性

针对教育惩戒的必要性,著名教育家马卡连科强调:“合理的惩罚制度不仅是合法的,而且也是必要的。这种合理的惩罚制度有助于形成学生的坚强的性格,能培养学生责任感,能锻炼学生的意志和人才,能培养学生抵制引诱和战胜引诱的能力……适当的惩罚,不仅是一个教育者的权利,也是一个教育者的义务”。正如马卡连科所说,教育惩戒是良性的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教育目标的客观要求。教育惩戒权的必要性可概括如下:

1、促进学生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遵纪守法是学生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学生只有先学会遵守各种校纪校规,走上社会之后,才能遵守各种法律规范,适应各种工作制度。现阶段,我们强调素质教育,提倡尊重学生,维护学生权益,决不意味对不遵守纪律的学生的迁就忍让。对此,教育学家涂尔干有深刻的认识:“纪律经常被人们当成是对人的自然本性的侵害,因为它阻碍着人们不受限制的发展。这样的看法有道理吗?恰恰相反,倘若一个人没有能力将自身限制在明确的限度内,那么这就是一种疾病的征兆。”因此,对违反纪律的学生要进行必要的惩罚,是促使学生养成遵纪守法良好习惯的客观要求。

2、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责任感。一般而言,“责任”包涵两个层次的意义:一是指做好分内的事情,如履行职责、完成岗位责任等;二是指如果没有做好分内的事,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或强制性义务。可见,一个有责任感的人,必须学会承担没有做好分内之事的不利后果,接受惩罚。今天,很多孩子是独生子女,家人的百般宠爱,剥夺了他们承担责任的机会,使这些“小皇帝”们往往十分自私,普遍缺乏责任心。此时,学校的教育惩戒更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合理的惩罚比一味地赞赏更能使学生学会负责,惩罚的体验是深刻的,甚至刻骨铭心,从而使孩子们吸取教训,踏实做好自己分内的事情,成为一个有责任感的人。

关于教育惩戒的论文范文 第2篇

关键词:中小学教师 ;惩戒权 ;惩罚

在现实教育生活中,教师惩戒权是客观存在的,并且一直在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目前中小学普遍存在教师惩戒无度或惩戒缺失两种失范行为。惩戒无度是指惩戒不当,没有掌握好度;惩戒缺失是指有的中小学教师在实际的教育教学中,由于种种原因没有行使教师惩戒权,导致教育惩戒的实际缺乏。[1]因教师惩罚行为而导致的学生人身权受损问题日益严重,由此引起的各种教育或法律纠纷越来越多。许多人甚至认为教师对学生实施惩戒就是对学生的体罚,到底何为教师惩戒权?教师行使惩戒权的注意事项?如何保障惩戒权?是目前需要研究的紧迫问题,也是本文力图想解决的问题。

一、教师惩戒权的界定

近年来,媒体曝光的恶性体罚事件,使公众出现了“惩罚”“惩戒”不分的局面。那么这两者间有何本质性的区别呢?

体罚指通过对人身体的责罚,特别是造成疼痛,来进行惩罚或教育的行为;惩:处罚;戒:防备,警惕,就是说通过处罚来警戒。根据《_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依法享有的专业自包括教育教学、学术研究、对学生进行指导评价和自身的进修培训等方面。其中教师的指导评价权是与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导地位相适应的一项特定权利。其基本内容包括:有权对学生采取包括表扬、奖励,或批评、惩罚等教育措施,并依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学生的品行作出恰如其分的评价等内容。惩戒权具有双重性质:一是具有公权力的性质,二是具有职业性权利的性质。因此,作为教师,对教育活动的整个过程施加某种影响和控制,做出职责范围内的专业行为,是教师的职业性权力之一,也是教育活动中教师必要的权力之一。[2]

本人认为惩戒是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采取适当的措施,从而达到使学生真正认识到错误、改掉错误并不再犯错误的目的。而教师惩戒权即是教师依法对学生进行惩戒的权利,这一权力是随着教师专业身份的获得而取得的。可见教师惩戒权是教师教育性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权力主体是教师,相对方是学生,所针对的是学生的不合范行为,体现了教师与学生之间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二、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行使

(一)中小学教师行使惩戒权之前

1.应事先了解学生的行为动机。学生的越轨行为必须是违反了符合正当价值要求和合理社会规范取向的校纪班规,且其越轨行为具有一定的破坏性,影响了其他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只有这样才能对其实施惩戒。

2.要分析学生违规行为产生的后果、造成的影响及其程度,再决定惩处的方式和程度。因为学生的违规行为可分为故意违规和无意违规两种,所以教师在对学生的违规行为进行惩处时,必须考虑其实有意还是无意。

(二)中小学教师行使惩戒权之中

1.教师要向学生明示必要惩戒的理由且惩戒必须要有教育性。让学生认识到自己错误的行为及其危害,知道一个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弥补过失,从而甘愿接受教师的惩戒教育,需要谨记的是教师不能情绪性或恶意性的直接行使惩戒权。

2.应秉承客观,平和的态度处理问题。身为教师首先自己是有完善的世界观、人生观的高素质人才,不得因学生的性别、成绩或家庭背景等,不公正的对待学生,对其造成心理创伤。

(三)中小学教师行使惩戒权之后。教师应当努力做好教育惩戒后的开导和鼓励工作。帮助受惩学生重新树立信心,勇敢地面对以后的学习和生活,注意学生的后续发展,给予及时的指导关怀。不能因为学生受到过惩戒就人为的歧视对待,个别学生实施惩戒后,教师不得对外公开;与此同时,作为父母的一方也应该时刻关注孩子的情绪情感变化。这样既达到惩戒目的,又不伤害学生的身心健康。

三、 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保障

中小学老师所面对的是一群正处于青春期的孩子,这时学生的独立思考体系还没有完全成熟,承受能力弱,世界观、人生观容易发生扭曲,这就赋予中小学教师更大的责任,需要其树立自己的形象,潜移默化的影响学生。但是仅靠教师的力量去维持惩戒的环境是不现实也是不公平的,惩戒氛围的维护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

(一)规范惩戒权法律法规,推进依法治教。教师惩戒权在我国法律中依旧是空缺,只有关注并完善惩戒权立法,对惩戒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制,明确规定教师惩戒的事由、惩戒的边界、具体的惩戒措施以及惩戒权滥用的后果和所取的救济途径等,才能使中小学生对自己的行为有个事先的判断,从而保障教师有法可依,使惩戒环境有效发展。

(二)加强中小学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其地位

1.《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指出,要吸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教;加强农村中小学薄弱学科教师队伍建设,重点培养和补充一批边远贫困地区和革命老区急需紧缺教师;对义务教育教师进行全员培训,组织校长研修培训。

2.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我们要落实《纲要》指出的,中小学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实行_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投入体制。这才能使义务教育教师的地位和福利待遇得到重视、提升。

(三)在中小学师生间设专门的中介。中小学生的叛逆厌学心理,以及教师的期望效应,使两者很容易起正面直接的冲突,造成紧张的局面。这需要我们专门的中介教师来约束学生,从而避免教师与学生的正面冲突。比如在英国,设有惩戒室,学生犯错误,教师就请你到惩戒室去,由专门的教师依照不同情况,与学生进行交流,然后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这种方法也值得我们效仿。

(四)让家长参与教育惩戒中来。在中小学生的日常生活中,家庭和学校是培养学生的关键场所,对其成长的影响也是最大。所以家长如果能适时和教师建立长期、有效的沟通,并与教师达成培养学生的共识,参与到对学生的管理、教育惩戒中。这对惩戒环境的有效维持是非常有益的。

参考文献:

关于教育惩戒的论文范文 第3篇

关键词:教师法律素养;教育惩戒;规范作用;示范作用

2019年4月开始,教育部对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典型案例进行了持续曝光,严厉查处教师违规违纪行为,深化教师队伍建设[1]。其中,教师违规惩戒问题成为了“常见”典型。值得反思的是,一方面,在国家的严查厉处下,中小学教育惩戒活动中仍存在教师“以身试法”的情况;另一方面,社会各界对教育惩戒问题的“过度关注”,也使得部分教师怯于行使惩戒权。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强调,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遵循教育性、合法性、适当性的原则[2]。教育惩戒步入法治化轨道,必然对教师的法律素养,特别是依法执教、依法施惩的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厘清教师法律素养在教育惩戒中的作用,充分运用之,也是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教师法律素养的内涵与构成

法律素养是人的综合素养的一部分,教师的法律素养是指一个人为了从事教师职业,经过一定的学习和培养所获得的关于教师职业法规知识、能力以及在此过程中形成的相应思想观念、意识、态度等。可以说教师的法律素养是由正确的法律认知、丰富的法律情感、坚定的法律信仰和良好的法律能力构成的。其中,法律认知主要由公民基本法律常识和职业法律知识组成,本文对法律认知的研究主要关注教师职业法律知识,其中又以权利义务知识为核心。学界也有将法律情感和法律信仰统称法律意识的,法律情感是初级法律意识,法律信仰则表现为对法律权威的敬畏和对法律价值要素的认同,是较高级的法律意识。法律能力是教师在执教活动中可以合理地运用法律知识、法律意识处理问题,维护自身和学生法律权益不受侵犯,监督权利与义务运行的能力。教师的法律能力是教师法律素养的外在体现,也是判定其法律素养的根本标准,要求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将依法执教落实到各个环节,要求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良好的法律素养是支撑教师依法执教、履职的基础。教育惩戒作为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的具体体现,将其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要求教师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以便有效地规范自身的教育惩戒行为。

二、教师法律素养在教育惩戒中具有规范作用

教育惩戒是通过对偏差行为施与否定性制裁,避免偏差行为的再次发生,以促进合范行为产生和巩固的一种教育手段[3]。学生作为发展的个体,其知识结构、心理素质、价值观念等各方面还不够成熟,学生的外在行为很难完全合理与正确,而在实践中,学生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往往与违规行为的发生频率成反比,学生那些破坏程度较低的违规违纪行为恰恰是发生频率较高的行为。《规则》中指出,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教师可以当场实施必要的惩戒。教师成为了教育惩戒活动的主要承担者,教师所具备的法律素养将直接影响教师教育惩戒行为的正当化、合法化。1.教师法律素养不足妨碍教育惩戒行为的正当性教师惩戒行为的正当性是指教师实施惩戒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符合社会伦理规范,得到了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可[4]。一方面,伴随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权利意识的提升,学生在教育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学生权利开始逐渐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强调维护学生的权利与尊严。部分教师因对教育法律法规的认知不足,对法律框架下师生间的权利义务不够清晰,对教育惩戒的法律限度了解不够等,没有意识或能力明确区分教育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教师惩戒行为的正当性随之也受到了严重的冲击和挑战。另一方面,个别媒体舆论的片面报道,放大了学生的权利,压制了教师惩戒权,部分教师因不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法律能力,在外部压力裹挟下,不敢、不愿行使惩戒权,以此来规避冲突。这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广泛征集意见和建议后,教育部了《规则》,旨在把教育惩戒纳入法治轨道,以便指导和规范教师的惩戒行为,更好地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2.教师基本法律素养是教育惩戒的底线法律素养良好的教师拥有相对完备的教育法律知识,能够有意识地用教育法律知识处理身边的问题,将法律精神贯彻到教育管理活动中,应用到教育惩戒实践中。首先,正确的法律知识可以让教师明确自身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掌握教育惩戒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教师惩戒权作为教师依法对违规学生进行惩戒的管理权,是伴随教师职业的产生而存在并得到了法律的授权,放弃行使惩戒权最终会影响教育教学活动的效果,不利于学生规则意识、法治意识的养成。其次,正确的权利义务观有利于教师恰当地保护和约束学生的权利。学生拥有国家公民和受教育者的双重身份,享受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和作为受教育者的各项权利。教师惩戒权的行使应尊重和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但要在合理的范围内,不能超越法律的边界。再者,拥有法律信仰的教师更倾向于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在实施教育惩戒时坚持程序正当。最后,教师良好的法律能力意味着教师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事,将教育惩戒的主体、客体、内容、依据、限度等各要素约束在法律边界内。因此,教师良好的法律素养是促使教师惩戒行为正当性回归的关键因素。同时,教师法律素养的高低不仅影响教师的惩戒行为,对学生行为的养成也同样重要。

三、教师法律素养在教育惩戒中具有示范作用

教书育人是教师的基本职责,学生是在教师的言传身教中发展起来的,教师劳动的示范性特点决定了他们对待学生的态度和言行,对学生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5]。教育惩戒出于教育改善的动机,通过积极管教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学生出现偏差行为的时候,内心会产生不安、愧疚、恐惧等心理状态,此时对其展开的教育更能影响学生的心理。教师教育惩戒中表现出的法律素养对学生行为的养成具有“示范”作用。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示范”,既有具有积极影响的正示范,也具有消极影响的负示范。1.教师依法惩戒的行为是以身作则的法治教育(1)教师法律知识的运用促进学生法律知识的掌握。教育惩戒的实施过程是关乎师生合法权益的活动过程,《规则》中也指出“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通过对教育惩戒规则的学习,学生可以清晰地了解教育惩戒是有目的、有依据、有程序的教育管理活动,教师依法实施惩戒的行为会加深学生对自身权利、义务的认识。(2)教师依法惩戒的行为促进学生规则意识的养成。教师依法实施惩戒也会增强学生的法治信任感,当一个人认为通过法律的遵守可以获得公正的对待时,他才会自愿地遵守社会的规则。青少年对学校和教师的信任对于规范行为的纪律非常重要,这种信任可以作为一种心理框架,影响学生对制度规则和惩戒的反应。一般来说,信任老师的青少年在学校表现出更多的合作行为,学生对学校和教师的信任与遵守规则的行为呈正相关。教师秉持“有权必有责、用权需担责”的基本法理实施教育惩戒,可以加强和深化学生的纪律意识、规则意识和法治意识。(3)教师依法惩戒的行为影响学生的问题处理方式。“法”只有从存在的制度形式转化为实践的行为状态,才能真正成为约束人的行为规则。作为学生成长过程中的关键他者,教师的行为会得到学生的关注和有意无意的模仿。一方面,教师对教育惩戒中师生权义的准确区分会促进学生法律知识与实践的结合,对学生处理日常生活问题提供直接的指引。另一方面,教师采取合法手段维护自身与学生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明确权利维护和救济的具体路径,会为学生合法行使权利、维护权利提供示范,对学生处理问题的思想和方式产生直接的影响,成为学生行为模仿的对象。除此之外,在教育惩戒实践中,最让教师和学校“头疼”的莫过于因教育惩戒而产生的纠纷事件。纠纷事件不但会影响教育教学秩序、影响涉事教师或学校的形象,严重时会给教师和学生带来长久的消极影响,不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纠纷的产生固然不是师生双方所期望的,纠纷背后的深层因素更应该引起重视。教师依法实施惩戒的行为会影响学生和家长对待教育惩戒的态度和做法。2.教师违规惩戒的行为对学生产生负面侵权“示范”(1)学生会对教师侵权行为进行效仿。教师作为依法实施惩戒的主体,其法律素养如何是影响教育惩戒效果优劣的一个重要因素。教师的惩戒行为不但会对学生产生积极的影响,还可能会产生消极的影响。有些教师由于法律素养不强,在教育惩戒的过程中,存在着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现象,包括对学生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的侵犯,前者主要包括学生的受教育权、人身自由权、财产权等,后者主要包括知情权、陈述权、参与权、申诉权等。班杜拉在其社会学习理论中指出,在现实生活别是在行为习得上,大多数人是通过观察和模仿实现的,尤其是对榜样“示范”的模仿。对于教师的违规惩戒行为学生通常也会认为是合理的,进而运用到日常同学关系的处理中。(2)教师的体罚行为容易助长学生的暴力倾向。被体罚者及经常旁观体罚的学生会认为,“动手”是解决问题的有效方式。加之一些不良媒体肆意传播充斥暴力的不良信息,青少年接触不良信息的风险大大提升,使得青少年在面对同学间、人际间的摩擦时,极易将暴力意识付诸现实来处理矛盾,这也成为了一部分校园欺凌的滥觞。体罚不但不利于教育惩戒效果的实现,而且会给学生带来直接的身心伤害,侵害学生人身权。我国多部教育法律法规中都明确规定禁止体罚。在司法上,体罚适用于故意伤害罪[6]。过度惩戒行为极易给当事人内心带来严重创伤,使学生发生认知偏移,严重时可能产生人格偏执的倾向,逐步产生具有攻击倾向的行为。教师作为学生的行为学习对象,当其行为使学生产生了委屈或不服气的情绪时,学生也极易在情绪失控的状态下,以冲动的非理性状态做出不恰当的行为。因此,有必要深入考虑教师应如何通过教育惩戒实现对学生的积极影响。

四、教师法律素养在教育惩戒中的体现

为了在教育惩戒中有效地规范自身行为,实现对学生“善”的积极引导,教师要将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法律能力的运用贯穿于教育惩戒活动的始终,遵循教育规律,遵循法治原则,坚守公平和正义,依法行使惩戒权。1.依法施惩要求教师树立正确的权义观权义观也叫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权利意识是人们对于一切权利的认知、理解和态度,是人们对于实现其权利方式的选择,以及当其权利受到损害时以何种手段予以补救的心理反应[7]。教师正确的权利观是指教师认知和理解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及其价值,掌握如何自觉地在法律法规的规范内行使权利,避免损害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相应地,义务意识是指人们对于依法应履行以及如何履行的义务的认知和态度。教师正确的义务观是指教师理解其应履行的义务及其必要性,明确履行义务的方式及未履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并能理解权利与义务相互统一的关系。与传统的师尊生轻的师生关系不同,现代社会中的师生关系已经发生了变化,师生之间是教育、管理、保护的关系,也是民主平等的关系,权利与义务也被赋予了更多的道德与法律内涵。因此在日常的教育管理活动中教师要正确地看待自身与他人的权利与义务。2.依法施惩要求教师惩戒行为于法有据教师要保证其教育惩戒行为的合法性,包括实质合法和形式合法,即教师惩戒行为不但应该在教育法律规范的框架下进行,还要与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设定理念相符合。具体而言,首先,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依据包含两个基本要素:其一是惩戒权行使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惩戒规则以及已经公布的得到大多数人认可的校规校纪、班规班纪等规章制度;其二是惩戒权行使的明确客体,即学生所缺失的特定义务[8]。教育惩戒有合法依据是其形式合法的必要前提。其次,教师惩戒权是教师职业自主性保障的权利和职责,不可以放弃,并且要对教师惩戒权的确立和行使进行必要的限制[9]。《规则》中列举了教师可以采取的惩戒方式,同时也为教师惩戒行为列出了负面清单,明确了教师违规惩戒应承担的后果。教师实施惩戒时,对惩戒措施和惩戒力度的选择拥有相应的自由裁量权,要求教师保障教育惩戒的实质合法,把教育法律法规作为科学育人的有效抓手。3.依法施惩要求教师保障惩戒程序正当教育惩戒是个动态的过程,除了保证依据合法,还应保障程序正当。程序是法治的保障,教师惩戒权的行使必须用程序加以约束,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制约权力行使的随意性,有利于保障公平正义。规范教育惩戒的设定和实施主体正当行使职权,保护受教育者的权利是将正当程序原则引入教育惩戒制度的核心价值体现[10]。正当程序将实体价值与程序价值相连接,具体表现在,教育惩戒中教师践行“正当程序”并推动“程序正当”。在教育惩戒实践中,教师作为主要实施主体,正当行使职权,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模式受教师法律素养的直接指引。当学生出现偏差行为需要实施惩戒时,从违规事实的认定、情节的判定、学生的申辩,到具体惩戒方式、惩戒时限和场合的选择、对学生及家长的告知义务都需要教师秉持程序正当。尤其是随着我国教育惩戒制度的不断完善,教师良好的法律素养将是保证教育惩戒程序正当,规范教师教育惩戒行为的保障。4.依法施惩要求教师把握惩戒权的法律边界权利与权利的约束总是相伴而生,作为教师职业权利的惩戒权也不例外。权利都有特定的边界,划分并把握权利边界是避免权利冲突的必要手段。教师惩戒权的法理支撑、法律规制共同勾勒了其法律边界并表征在惩戒权行使的基本原则、惩戒方式的选择以及惩戒与体罚、惩戒与侵权的界限上[11]。只有把握住教师惩戒权行使的法律边界,才能保障教育惩戒价值与效用。教师首先要能够准确区分教育惩戒与侵权行为,特别是教育管理实践中常见的对惩戒与体罚、留置与侵害学生人身自由权、没收与侵害学生财产权、停课与侵害学生受教育权等的界分。《规则》中指出禁止“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以及“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等间接带来身心伤害的变相体罚。为教育惩戒和体罚的界分提供了参考,指出了课后教导、暂扣学生违规物品等方面的规定。但惩戒规则作为指导性、规范性文件,是无法囊括现实中可能出现的所有情况的。故实施教育惩戒还需要把握教育法律法规背后所蕴含的法律精神,主要指道德人文精神[12]。教育具有强烈的道德伦理性,而教育的独特性决定了教育法律法规相对于社会法律更具张力。教师对教育法律规范的运用在其职业道德调节下更具活力,促使教育惩戒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正向作用,始终围绕“育人”而展开。综上所述,教师的法律素养对自身惩戒行为具有规范作用,对学生行为养成具有“示范”作用,教师必须不断地学习教育法律知识,增强对现实中法律现象的敏感度,在实践中提升自身法律能力。通过依法实施教育惩戒,实现对学生违规行为的改善和积极行为的引导,充分展现依法施惩背后所蕴含的法治、正义、育人精神。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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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秦涛,张旭东.高校教育惩戒权法理依据之反思与修正[J].复旦教育论坛,2019,17(04):41-4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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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刘明萍,张小虎.论我国教育惩戒权的两极化运行与理性化回归[J].复旦教育论坛,2020(01):33-38.

[11]刘冬梅,程丽.论教师惩戒权的法律边界[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41(01):84-92.

关于教育惩戒的论文范文 第4篇

惩戒教育效用性惩戒教育作为教学与管理中的一种重要方式,古已有之,私塾先生的“打手板”就十分有名,惩戒教育在纠正学生的不良行为上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几年,生命教育理论、人性化教育开始凸显,使惩戒教育一度成为一个“”,也进入一个误区,失去了其效用性。怎样使惩戒教育在当前的教育环境下找到新的位置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惩戒教育的必要性辩护

作为一种规训手段,惩戒是教育发展的产物。中西方发展史上,惩戒教育都有着重要的文化渊源。惩戒教育与教育惩罚有异曲同工之妙,顾明远教授认为,教育惩罚是对个人和集体的不良行为给予否定或批评处分,旨在制止某种行为的发生[1]。教育惩戒是在不损害教育者身心健康前提下依托于批评、处罚等方式使违纪者作出反思、内省,进而认识到自身过失并自觉努力改正的一种教育手段[2]。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主任孙云晓说: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一种不完整的教育,是一种脆弱的不负责任的教育。中国的惩戒教育约有近6000年的历史。殷商甲骨文中,“教”字被形象表现为:儿童在棍棒体罚的威胁下,被教导尽“孝”[3]。中国古代社会,教育的规训惩戒是维系社会“礼”序的重要手段,尤以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自我教育为甚。惩戒教育并非总是以负面形象出现的,而是表现出合理性、公开性与神圣性的特点。它超越了惩戒本身并与整个社会紧密相连,有益于塑造学生高尚人格和提高精神境界。

在国外也有不少教育家认为惩戒教育是必要的。洛克反对体罚,但是特别重视惩戒。在他的理论里引入了荣辱型教育惩戒。他认为孩子一旦懂得了尊重与羞辱的意义之后,尊重与羞辱便会成为一种无形的力量使他们去维护自己的名誉,从而使他们自觉养成良好的习惯,终结惩戒之路。因此“作为你去永远支配他的大原则,使他的心理走上重美德和爱名誉的大道”[4]。马卡连柯也曾经指出在必须惩罚的情况下,惩罚不仅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义务。赫尔巴特认为人性本恶,需要规训,首要就是管理,他还拟定详细的惩罚制度。涂尔干也认为惩罚是防止纪律丧失的手段。

二、惩戒教育的复杂性场论

基于实践理性的反思认同的惩戒教育具有不可避免的存在性,但是历史和现实又把其抛向了复杂的场域,既有其合理性也有其适用的误区。

1.惩戒教育存在的合理性场域

(1)有助于维持纪律,保证校园秩序

学校生活是在一定的秩序和纪律的基础上展开的,没有了纪律的保证,学校的生活就会陷入混乱状态。藤田英典认为,学校内的“纪律和秩序”是学校教育成功的前提,同时也是学校教育的课题和目的[5]。为了保证学校内的各项活动有序开展,必须有一种能形成并维持秩序的力量,这种力量能产生新的纪律和秩序。校园的正常秩序靠纪律,而纪律的权威靠惩戒来维护。

(2)有助于促进学生的社会化发展

学生是一个能动的、不断成长的、不断社会化的个体。而学校教育就是使学生逐步社会化的一种重要场所,是把个人生活与社会生活链接起来的地方,从某种程度上讲,学校是社会的小缩影。学生在学校不仅要学习知识,更要健全人格,学习做人,学习做事,不断完成从“自然人”向“社会人”的过度。而惩戒教育在这个过程中起到了一个催化剂和预防针的作用。学校的处罚相对于社会上的处罚是宽容的,如果一个学生在学校期间不知道处罚,不明白处罚的惩戒性和严重后果,那么当他进入社会就会接受到更严厉的社会制裁。学校的纪律是学生能够感受自身限制性的第一种限制,也是社会规范感的前提。

2.惩戒教育适用的误区场域

(1)等同于体罚、变相体罚、教育暴力

现今学校之所以不主张运用惩戒教育,教师之所以害怕使用惩戒权,追根溯源,是由于外界对惩戒教育的认识存在偏颇,把它与体罚、变相体罚混为一谈,把学校的这种教育规训手段与违法行为相等同。

《现代汉语词典》把“惩戒”解释为“通过处罚来警戒”,即“惩”是“戒”的一种有效手段,“戒”才是“惩”的最终目的。而惩戒教育,作为一种正面教育,是在关爱前提下对学生的不良行为进行纠正、矫治的强制措施。它在目的、手段、方式和产生的后果上都与体罚有本质区别,其中关键在于,体罚损害了受罚者的身心健康,而惩戒教育建立起来学生的荣辱感与羞耻感,这种教育方式是爱心关怀的另一种教育方式。

惩戒教育也不同于教育暴力,这是比体罚更严重的一种对学生身心健康的蛮横行为。这是由于教师素质低下或认识偏差造成的,主要表现形式有,躯体性质的伤害,心灵的伤害等。作为受教育者的学生有其自身的教育权,这些权利包括人格尊严和人生安全等,而教育暴力走向了一种极端,无视这些权利的存在,是对教育者的绝对支配和通知,这种行为阻碍甚至扼杀了惩戒教育的意义与作用。

(2)放弃教育惩戒

对惩戒教育认识的偏颇,和当前人性化教育的研究热潮下,提倡以人为本,注重把人当成一个完整的、有个体能动性的人来教育,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很多老师掌握不好这个度,只好选择放弃了惩戒教育。

以人为本教育理念的提出,使很多学生开始积极关注人权和其他各项权利。一些学校把学生对老师地评价放到对教师考评的指标之中,一些教师不能很好的把握惩戒的度,干脆直接放弃惩戒教育,一味地用表扬和奖励来教育学生,对于过失行为学生视若不见,迫于舆论压力对违纪行为也只是走形式,放弃了行使惩戒教育的权利。在提倡表扬、奖励、赏识的同时,不应该忽视“惩戒”在教育中的积极作用。让孩子在成长的过程中,懂得为自己的过失负责,而且感到是一种责任。

三、惩戒教育的效用性研究

惩戒教育的复杂场域,让我们格外关注惩戒教育的效用性研究,应该从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进行。

1.理论根基

(1)以理解为基,做好师生双向情感互动

惩戒教育应以教师对学生的感情为基础,这个前提就是尊重,充分尊重学生的人格,才能培养起师生之间的感情,在实施惩戒的时候才能有感情的进行。如果惩戒不带一丝感情,也就失去了它道德的意义和精神所在。因为惩戒会为学生带来不愉快的情感体验,所以教师要在实施惩戒之前,与学生建立良好的感情基础,使感情赋予惩戒教育生命、意义和力量,使学生体会到教师对自己的失望与期许,在受到惩戒的同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理解教师的良苦用心,减少抵触情绪,从而产生力量去改正自己的错误,进而与教师进行更深层次的感情互动与交流。这就是教育学意义中“我与你”的关系,教师走进学生的世界,体验学生的情感,传达惩戒的意义,而不是冷血的实施惩戒,这样学生才能体会教师的立场,才能使惩戒教育顺利实施。

(2)以公平为原则,规避学生道德错误

涂尔干认为,惩罚的本质是责难,而“责难是伴随过失而发生的必然结果”,“既然惩罚本身是这种责难的外在表现,所以惩罚也是过失的自然后果,这是环境自发地对过失行为做出反应的方法”[7]。这样的因果关系推出惩戒是针对学生的道德过失而实施。康德也指出惩戒必须是在已经犯了错误之后才能进行,也就是说他自身也需要有意识认为自己是有过错或者有罪的,否则惩戒就是无效的,不能达到心服口服的效果。

涂尔干和康德理论指出,要实施惩戒教育必须以公平为准则,其一,惩戒要指向已经有道德过错的学生;其二,惩戒要一视同仁,不能因人而异、有失偏颇;其三,惩戒要灵活,不能死板教条,从心理学的角度上,对在气质和性格特征等方面不同类别的学生分别实施不同的惩戒教育方式和内容,保证惩戒教育的公平原则。

(3)以尊重为主,促进学生生命发展

惩戒教育在实施过程中,应该贯穿人道主义精神,尊重是不可忽视的主线。惩戒的本身不是让学生来赎罪,而是为了规避以后的过错。不能因为学生犯了错误就无视、轻视甚至漠视学生,应该以尊重学生人格为前提。

尊重为主,指向学生道德生命的发展。从道德生命的角度要求教师要时刻坚持尊重原则。惩戒教育是以学生生命的保存与发展为终极目的。教育者要以关爱、尊重的态度对待学生的生命[5],首先不能体罚学生,因为体罚包括了对学生生命权的无视;其次要包容学生的一些小错误,允许学生犯错,只要学生有改正错误的勇气,经过了一些惩戒,他们更知道自己发展的方向;最后惩戒教育使用的力度与次数要谨慎。因为惩戒一旦实施,“就会由此丧失部分的影响力”,“只有一个人尚未受到处罚时,处罚才会保持其全部的力量”[7],如果一个人过早的把处罚的风险体会完了,那么处罚的效用性自然就降低甚至没有了。所以我们要慎用惩戒。

2.现实探索

(1)建立惩戒教育的实施细则

当前惩戒教育在实施过程中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出现了一些弊端。为了科学化、规范化实施惩戒教育,必须建立惩戒教育的实施细则,使惩戒教育具有可操作性和效用性。在制定实施细则时,要对惩戒教育的使用依据、情形、范围进行明确,坚持适度原则,过轻过重都不利于惩戒效用性的发挥。

(2)加强惩戒教育监督,促进合理有序

惩戒教育需要合理为之,有序进行[2]。惩戒只是教育的一种工具,本身无所谓好与坏,惩戒教育的效用性决定了它的好与坏,如果使用得当,自然是好的工具,如果使用不当,就变成了另一个极端。所以需要对学校或者老师实施的惩戒教育进行监督,使惩戒教育合理有序、客观公平的进行。包括对惩戒事实和内容的界定,对惩戒客观性的认可,对惩戒对象的公平性等,都需要做到民主的监督,使惩戒教育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3)优化惩戒教育环境,增强惩戒教育的话语权

学校惩戒教育环境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要发挥惩戒教育的效用性,必须要有和谐的外部环境作为支持。优化学校惩戒教育环境的有效措施是:营造有利于惩戒教育的社会环境氛围、学校人文环境氛围和家庭环境氛围等,形成教育合力,发挥惩戒教育的最大效用性[8]。首先,要营造有利于惩戒教育的社会舆论氛围,这样才能使学校的惩戒教育实施下去,而不是一惩戒就“侵权”。马卡连柯曾指出,人是被整个社会所教育着的,所以学校惩戒教育的效用性是受社会环境的制约的;其次,学校的人文环境常常以潜移默化的方式影响学生,而教育者所持的惩戒观就必然会影响惩戒教育的效用,我们不能滥用惩戒,更不能放弃惩戒;最后家庭环境,家庭给予孩子不恰当的爱导致一些孩子丧失羞耻感,这样就会影响学校惩戒教育的效用,父母是孩子人生的第一个导师,父母的惩戒观直接影响孩子,所以家庭环境的优化是重中之重。

(4)惩戒与表扬相结合,巩固惩戒教育效用性

要把惩戒与表扬结合起来,不能厚此薄彼,即准确及时的实施连接教育,一旦发现被惩戒者有了自我反思和自我改正的苗头或者行动时,要适当的给予表扬,使其坚定信念,一方面体会到教师对其的关心,明白学校的惩戒是人性化的,有利于师生情感的加深,给学生以信心和积极的肯定,另一方面也起到了巩固惩戒教育的效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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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顾明远教育大词典(增订合编本):上卷.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8.

[2] 姜华.论教育惩戒及其适用理性.教育发展研究,2012.

[3] 孙培青.中国教育史.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

[4] 牛金成,魏].论洛克教育惩戒思想及启示.教学与管理,2007(3).

[5] 宋晔.惩罚的理论审视.中国教育学刊,2009(07).

[6] 藤田英典.走出教育改革的误区.张琼华,许敏,译.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1.

关于教育惩戒的论文范文 第5篇

教育是需要惩戒的,因为学生在成长过程中不可能不犯错误,惩戒是对学生成长过程中所犯过失的责任追究,是让学生去承担因过失引起的后果,是为了让学生在承担中更好地成长。教师必须掌握惩戒这一教育手段,担负起惩戒学生的任务。有些教师往往“谈惩戒色变”,因为惩戒需要教师的大智慧,否则受惩戒的是教师自身。

面对惩戒这一教育问题,我认为首先应找到惩戒的出发点和归宿。教育是做人的事业,最终目的是培养人、发展人,惩戒作为教育的一种手段,必须以此为目的。为此我提出了“发展性惩戒”的概念。所谓发展性惩戒,就是针对学生成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采取科学合理、理解包容、人文关怀、协商菜单的方式,在承担菜单任务中激发学生内在的自我评价机能,促进学生的最终发展。

二、发展性惩戒的实施过程探讨

1.“爱”——发展性惩戒的出发点

教师对孩子必须有满腔热忱的爱,而且易于被学生觉察。为什么一些严格的教师能受到学生的爱戴,就是因为学生能感受到教师心中的爱。我们常说“教育的艺术是爱的艺术”,作为教育手段的惩戒,不应是体罚、心罚。如果一位教师要惩罚违纪的学生,是因为这个学生的违纪给班集体抹了黑,影响了教师的个人业绩,那么,无论这位教师使用何种教育手段,都是错误的。因为在这位教师眼中,学生只是实现个人目的的工具,他对学生没有关爱之情、扶助之心,他采取的所有教育手段都是冷酷的、危险的。

2.约定菜单,惩戒依据

我校班级实行“班级公约”,班级公约并非是班主任个人制定,而是发扬民主,广泛发动学生,从班级管理的方方面面提出建设性、发展性要求,由学生自治委员会采取投票的方式来产生。公约是学生参与制定的,自然更懂得去遵守。受“班级公约”的启示,我认为教师对学生的惩戒也应建立在民主约定的基础上,制定出“菜单”供需要惩戒的学生选择。“菜单”的制定必须建立在“爱”的基础上,基于促进学生发展的目的。如我采取的针对思想问题学生实施的“我们共读一本书”,在“强迫”学生阅读我指定的读书过程中,净化学生心灵,探讨解决问题的办法,交流专家、教师、学生本人的观点。

3.因材施教,实施菜单

惩戒的效果取决于能否针对学生实际、走入学生心灵。我们应避免习惯采取的简单“表象惩罚”的教育方式,应该针对孩子不同的情况作深层次的分析,找到学生犯错的原因,从对孩子负责、对孩子成长有利的角度去约定设计惩戒教育方式,力争实现对孩子错误的有效矫正和对孩子成长的真正促进。比如,犯同一种性质的错误,对缺乏毅力的孩子可以罚拼图游戏,对缺乏亲情的罚看《世上只有妈妈好》的电影并写观后感,对不爱体育活动的罚跑步,对有暴力倾向的罚他背诵法律条文。

4.验收菜单,心灵启航

犯错往往具有反复性,惩戒菜单必须具有预见性,菜单中应体现再次犯错后更严厉的惩戒措施并做出说明。这既是在告诫学生犯错的代价,引起他们心灵的震撼,同时为下一次惩戒做好铺垫,让其接受,以便更好地执行菜单。我们知道:习惯决定性格,性格决定命运。如果我们严格地执行菜单,让其遵循规则,养成良好的习惯,就可以帮助他们塑造良好的性格,触动他们的心灵,更好地发展自己。

三、发展性惩戒尚需注意和解决的问题

1.纵容、溺爱、表扬与发展性惩戒

关于教育惩戒的论文范文 第6篇

关键词:惩戒权;体罚;权利;权力

一、惩戒及相关概念的辨析

(一)惩戒的概念。惩戒,《辞海》中解释为“惩治过错,警戒将来。”在教育领域,一般都采用劳凯声的观点即“通过对失范行为施予否定性的制裁,从而避免失范行为的再次发生,以促进合范行为的产生和巩固的一种教育措施和手段。”若从法律角度阐述,所谓惩戒就是法律主体基于特别身份关系,为维持纪律和秩序,对于违反一定义务者所进行的管教措施。所谓的特别身份关系一般发生在国家机关与公务员,企事业单位与员工、学校与学生以及家长子女之间,基于这种特别关系,法律赋予一方有权决定对另一方实施惩罚。

(二)惩戒与体罚的区别。由于惩戒与体罚从字义或内容上看似有所交叉,导致了在实践中人们常常把惩戒等同于“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对教师合理的惩戒行为横加指责,而教师也因此不敢对学生实施正常的管理和教育,从而造成学校教育秩序难以保证和对学生进行适当的惩戒缺乏的法律依据,教育目的难以达成。

笔者认为,惩戒和体罚是有区别的,不能混为一谈。惩戒是以不伤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前提的,教育惩戒在行使过程中兼具教育与制裁的双重性质,目的在于教育和戒除,而非单纯的惩罚。体罚则是一种错误的野蛮的,是“用触及身体皮肉等有损身体健康和侮辱人格性质的方式来惩罚学生的方法。

二、学校惩戒权与学生权利的关系

很多人认为,对学生实施惩戒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侵权行为,是对学生的人身权或受教育权的侵犯。再加上现在舆论和媒体的过份渲染,使得原本就缺乏法律依据的惩戒权在行使中举步维艰,甚至还出现了教师实施合理惩戒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例。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是相对的,权利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包括学生的受教育权和人身权,如果学生的行为影响到了正常的学校的教学秩序,其行为就必须受到约束,否则就是其他学生的受教育权,影响了公共教育目标的实现。而惩戒权正是学生受教育权实现的可靠保障,只有稳定的教育教学秩序才是学生顺利实现受教育权的重要前提,而保持教育教学的有序状态,就必须依靠一定的社会控制手段,对破坏行为进行防范与纠正。

三、学校惩戒权的性质

在法理学上,权力和权利是有明显区别的。首先,行使主体不同,权利行使的主体一般为平等主体,主要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力的行使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要是被授予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其次,法律要求不同,权利允许放弃和转让,而权力必须依法行使,并且行使权力的同时意味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再次,行使的方式不同,权利的运行是一种自觉自愿的行为,主体在自身权利受到侵犯时不得对相对一方行使强制力,而只能请求国家强制力保护,而权力的运行自始自终于强制力相伴,权力具有国家的直接强制力。最后,社会功能及法律逻辑不同,权利主要在于维护私利益,而权力维护的主要是一种公利益,即维护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权利不以法律明文规定为限,其逻辑为一般允许型,权利主体可以做法律未禁止的事情;而权力是必须依法履行,其逻辑为“一般禁止型”,其主体不允许对权力作扩张解释,不允许行使法律未作规定的行为,否则为越权或滥用。

笔者认为,惩戒权是学校、教师依法对学生进行惩戒的权力,是学校维护正常教学秩序的必要手段,是立法赋予学校及教师的一项权力,是国家教育权的具体化,具有典型的公法的特征。

第一,从惩戒权的主体来看,按通说,惩戒权的主体是学校及教师,如前所述,权利的行使一般为平等主体,主要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果惩戒权是一种“权利”,那么就意味着学校与学生是平等民事法律关系,则其行为不再具有一定的权威性,这将不利于惩戒权的落实;反之,若惩戒权成了“权力”,由于任何权力都是以“命令―服从”的规则运行,权力就意味着一方对另一方的支配权,所以,惩戒权若要有权威性,学校惩戒权要真正落实就必须确立学校与失范行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

第二,从惩戒权的实施及其法律要求来说,如前所说,权利是允许放弃和转让的,行使权利并不意味着要承担责任,而权力则必须依法行使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否则就会构成渎职或违法,所以,若惩戒权是一种“权利”,就意味着学校可以放弃此种“权利”,这样就为学校或教师怠于行使提供了法理依据;反之,如果惩戒权是“权力”,则意味着对学生的失范行为的惩戒变成了一种职权,必须行使且依法行使,否则就会因渎职或滥用权力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从惩戒权的行使目的或社会功能来说,由于权利的行使往往是为了维护权利主体的利益,若惩戒权为一种“权利”,往往会落入“谋私利”之嫌,不利于我们正确看待行使惩戒的目的,即在于戒除学生失范行为,为了保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四,从法律逻辑来说,如果惩戒权是一种权利,则只要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惩戒行为,学校都可以行使。而如果是“权力”的话,则不允许行使法律未作规定之权力。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对明确的关于学校惩戒权的法律规定,很多时候惩戒权作为一种“权利”往往会被无度使用而缺乏依据,而“权力”说则要求国家必须加紧对惩戒权的立法,对惩戒权加以法律规则。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惩戒权应该界定为一种“权力”,是国家权力的延伸,这样不仅有利于我们正确理解惩戒权的概念,也为惩戒权的立法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同时也为学校正确行使惩戒权指明了方向。

参考文献

[1]王辉.学校惩戒权的思考[J].教育研究与实验,200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