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教育惩戒论文研究重点(实用5篇)

时间:2023-11-20 10:03:06 作者:admin

小学教育惩戒论文研究重点 第1篇

惩戒教育效用性惩戒教育作为教学与管理中的一种重要方式,古已有之,私塾先生的“打手板”就十分有名,惩戒教育在纠正学生的不良行为上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几年,生命教育理论、人性化教育开始凸显,使惩戒教育一度成为一个“”,也进入一个误区,失去了其效用性。怎样使惩戒教育在当前的教育环境下找到新的位置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惩戒教育的必要性辩护

作为一种规训手段,惩戒是教育发展的产物。中西方发展史上,惩戒教育都有着重要的文化渊源。惩戒教育与教育惩罚有异曲同工之妙,顾明远教授认为,教育惩罚是对个人和集体的不良行为给予否定或批评处分,旨在制止某种行为的发生[1]。教育惩戒是在不损害教育者身心健康前提下依托于批评、处罚等方式使违纪者作出反思、内省,进而认识到自身过失并自觉努力改正的一种教育手段[2]。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主任孙云晓说: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一种不完整的教育,是一种脆弱的不负责任的教育。中国的惩戒教育约有近6000年的历史。殷商甲骨文中,“教”字被形象表现为:儿童在棍棒体罚的威胁下,被教导尽“孝”[3]。中国古代社会,教育的规训惩戒是维系社会“礼”序的重要手段,尤以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自我教育为甚。惩戒教育并非总是以负面形象出现的,而是表现出合理性、公开性与神圣性的特点。它超越了惩戒本身并与整个社会紧密相连,有益于塑造学生高尚人格和提高精神境界。

在国外也有不少教育家认为惩戒教育是必要的。洛克反对体罚,但是特别重视惩戒。在他的理论里引入了荣辱型教育惩戒。他认为孩子一旦懂得了尊重与羞辱的意义之后,尊重与羞辱便会成为一种无形的力量使他们去维护自己的名誉,从而使他们自觉养成良好的习惯,终结惩戒之路。因此“作为你去永远支配他的大原则,使他的心理走上重美德和爱名誉的大道”[4]。马卡连柯也曾经指出在必须惩罚的情况下,惩罚不仅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义务。赫尔巴特认为人性本恶,需要规训,首要就是管理,他还拟定详细的惩罚制度。涂尔干也认为惩罚是防止纪律丧失的手段。

二、惩戒教育的复杂性场论

基于实践理性的反思认同的惩戒教育具有不可避免的存在性,但是历史和现实又把其抛向了复杂的场域,既有其合理性也有其适用的误区。

1.惩戒教育存在的合理性场域

(1)有助于维持纪律,保证校园秩序

学校生活是在一定的秩序和纪律的基础上展开的,没有了纪律的保证,学校的生活就会陷入混乱状态。藤田英典认为,学校内的“纪律和秩序”是学校教育成功的前提,同时也是学校教育的课题和目的[5]。为了保证学校内的各项活动有序开展,必须有一种能形成并维持秩序的力量,这种力量能产生新的纪律和秩序。校园的正常秩序靠纪律,而纪律的权威靠惩戒来维护。

(2)有助于促进学生的社会化发展

学生是一个能动的、不断成长的、不断社会化的个体。而学校教育就是使学生逐步社会化的一种重要场所,是把个人生活与社会生活链接起来的地方,从某种程度上讲,学校是社会的小缩影。学生在学校不仅要学习知识,更要健全人格,学习做人,学习做事,不断完成从“自然人”向“社会人”的过度。而惩戒教育在这个过程中起到了一个催化剂和预防针的作用。学校的处罚相对于社会上的处罚是宽容的,如果一个学生在学校期间不知道处罚,不明白处罚的惩戒性和严重后果,那么当他进入社会就会接受到更严厉的社会制裁。学校的纪律是学生能够感受自身限制性的第一种限制,也是社会规范感的前提。

2.惩戒教育适用的误区场域

(1)等同于体罚、变相体罚、教育暴力

现今学校之所以不主张运用惩戒教育,教师之所以害怕使用惩戒权,追根溯源,是由于外界对惩戒教育的认识存在偏颇,把它与体罚、变相体罚混为一谈,把学校的这种教育规训手段与违法行为相等同。

《现代汉语词典》把“惩戒”解释为“通过处罚来警戒”,即“惩”是“戒”的一种有效手段,“戒”才是“惩”的最终目的。而惩戒教育,作为一种正面教育,是在关爱前提下对学生的不良行为进行纠正、矫治的强制措施。它在目的、手段、方式和产生的后果上都与体罚有本质区别,其中关键在于,体罚损害了受罚者的身心健康,而惩戒教育建立起来学生的荣辱感与羞耻感,这种教育方式是爱心关怀的另一种教育方式。

惩戒教育也不同于教育暴力,这是比体罚更严重的一种对学生身心健康的蛮横行为。这是由于教师素质低下或认识偏差造成的,主要表现形式有,躯体性质的伤害,心灵的伤害等。作为受教育者的学生有其自身的教育权,这些权利包括人格尊严和人生安全等,而教育暴力走向了一种极端,无视这些权利的存在,是对教育者的绝对支配和通知,这种行为阻碍甚至扼杀了惩戒教育的意义与作用。

(2)放弃教育惩戒

对惩戒教育认识的偏颇,和当前人性化教育的研究热潮下,提倡以人为本,注重把人当成一个完整的、有个体能动性的人来教育,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很多老师掌握不好这个度,只好选择放弃了惩戒教育。

以人为本教育理念的提出,使很多学生开始积极关注人权和其他各项权利。一些学校把学生对老师地评价放到对教师考评的指标之中,一些教师不能很好的把握惩戒的度,干脆直接放弃惩戒教育,一味地用表扬和奖励来教育学生,对于过失行为学生视若不见,迫于舆论压力对违纪行为也只是走形式,放弃了行使惩戒教育的权利。在提倡表扬、奖励、赏识的同时,不应该忽视“惩戒”在教育中的积极作用。让孩子在成长的过程中,懂得为自己的过失负责,而且感到是一种责任。

三、惩戒教育的效用性研究

惩戒教育的复杂场域,让我们格外关注惩戒教育的效用性研究,应该从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进行。

1.理论根基

(1)以理解为基,做好师生双向情感互动

惩戒教育应以教师对学生的感情为基础,这个前提就是尊重,充分尊重学生的人格,才能培养起师生之间的感情,在实施惩戒的时候才能有感情的进行。如果惩戒不带一丝感情,也就失去了它道德的意义和精神所在。因为惩戒会为学生带来不愉快的情感体验,所以教师要在实施惩戒之前,与学生建立良好的感情基础,使感情赋予惩戒教育生命、意义和力量,使学生体会到教师对自己的失望与期许,在受到惩戒的同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理解教师的良苦用心,减少抵触情绪,从而产生力量去改正自己的错误,进而与教师进行更深层次的感情互动与交流。这就是教育学意义中“我与你”的关系,教师走进学生的世界,体验学生的情感,传达惩戒的意义,而不是冷血的实施惩戒,这样学生才能体会教师的立场,才能使惩戒教育顺利实施。

(2)以公平为原则,规避学生道德错误

涂尔干认为,惩罚的本质是责难,而“责难是伴随过失而发生的必然结果”,“既然惩罚本身是这种责难的外在表现,所以惩罚也是过失的自然后果,这是环境自发地对过失行为做出反应的方法”[7]。这样的因果关系推出惩戒是针对学生的道德过失而实施。康德也指出惩戒必须是在已经犯了错误之后才能进行,也就是说他自身也需要有意识认为自己是有过错或者有罪的,否则惩戒就是无效的,不能达到心服口服的效果。

涂尔干和康德理论指出,要实施惩戒教育必须以公平为准则,其一,惩戒要指向已经有道德过错的学生;其二,惩戒要一视同仁,不能因人而异、有失偏颇;其三,惩戒要灵活,不能死板教条,从心理学的角度上,对在气质和性格特征等方面不同类别的学生分别实施不同的惩戒教育方式和内容,保证惩戒教育的公平原则。

(3)以尊重为主,促进学生生命发展

惩戒教育在实施过程中,应该贯穿人道主义精神,尊重是不可忽视的主线。惩戒的本身不是让学生来赎罪,而是为了规避以后的过错。不能因为学生犯了错误就无视、轻视甚至漠视学生,应该以尊重学生人格为前提。

尊重为主,指向学生道德生命的发展。从道德生命的角度要求教师要时刻坚持尊重原则。惩戒教育是以学生生命的保存与发展为终极目的。教育者要以关爱、尊重的态度对待学生的生命[5],首先不能体罚学生,因为体罚包括了对学生生命权的无视;其次要包容学生的一些小错误,允许学生犯错,只要学生有改正错误的勇气,经过了一些惩戒,他们更知道自己发展的方向;最后惩戒教育使用的力度与次数要谨慎。因为惩戒一旦实施,“就会由此丧失部分的影响力”,“只有一个人尚未受到处罚时,处罚才会保持其全部的力量”[7],如果一个人过早的把处罚的风险体会完了,那么处罚的效用性自然就降低甚至没有了。所以我们要慎用惩戒。

2.现实探索

(1)建立惩戒教育的实施细则

当前惩戒教育在实施过程中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出现了一些弊端。为了科学化、规范化实施惩戒教育,必须建立惩戒教育的实施细则,使惩戒教育具有可操作性和效用性。在制定实施细则时,要对惩戒教育的使用依据、情形、范围进行明确,坚持适度原则,过轻过重都不利于惩戒效用性的发挥。

(2)加强惩戒教育监督,促进合理有序

惩戒教育需要合理为之,有序进行[2]。惩戒只是教育的一种工具,本身无所谓好与坏,惩戒教育的效用性决定了它的好与坏,如果使用得当,自然是好的工具,如果使用不当,就变成了另一个极端。所以需要对学校或者老师实施的惩戒教育进行监督,使惩戒教育合理有序、客观公平的进行。包括对惩戒事实和内容的界定,对惩戒客观性的认可,对惩戒对象的公平性等,都需要做到民主的监督,使惩戒教育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3)优化惩戒教育环境,增强惩戒教育的话语权

学校惩戒教育环境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要发挥惩戒教育的效用性,必须要有和谐的外部环境作为支持。优化学校惩戒教育环境的有效措施是:营造有利于惩戒教育的社会环境氛围、学校人文环境氛围和家庭环境氛围等,形成教育合力,发挥惩戒教育的最大效用性[8]。首先,要营造有利于惩戒教育的社会舆论氛围,这样才能使学校的惩戒教育实施下去,而不是一惩戒就“侵权”。马卡连柯曾指出,人是被整个社会所教育着的,所以学校惩戒教育的效用性是受社会环境的制约的;其次,学校的人文环境常常以潜移默化的方式影响学生,而教育者所持的惩戒观就必然会影响惩戒教育的效用,我们不能滥用惩戒,更不能放弃惩戒;最后家庭环境,家庭给予孩子不恰当的爱导致一些孩子丧失羞耻感,这样就会影响学校惩戒教育的效用,父母是孩子人生的第一个导师,父母的惩戒观直接影响孩子,所以家庭环境的优化是重中之重。

(4)惩戒与表扬相结合,巩固惩戒教育效用性

要把惩戒与表扬结合起来,不能厚此薄彼,即准确及时的实施连接教育,一旦发现被惩戒者有了自我反思和自我改正的苗头或者行动时,要适当的给予表扬,使其坚定信念,一方面体会到教师对其的关心,明白学校的惩戒是人性化的,有利于师生情感的加深,给学生以信心和积极的肯定,另一方面也起到了巩固惩戒教育的效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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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顾明远教育大词典(增订合编本):上卷.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8.

[2] 姜华.论教育惩戒及其适用理性.教育发展研究,2012.

[3] 孙培青.中国教育史.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

[4] 牛金成,魏].论洛克教育惩戒思想及启示.教学与管理,2007(3).

[5] 宋晔.惩罚的理论审视.中国教育学刊,2009(07).

[6] 藤田英典.走出教育改革的误区.张琼华,许敏,译.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1.

小学教育惩戒论文研究重点 第2篇

一、当前教育的误区

有教师说:“现在的学生不能体罚,包括罚站,不能对他使用刺激性的语言,所以我现在从不管他们,不是我不愿意管,是不能管,自己找麻烦。我每天只能站在讲台上认真的讲好自己的课,至于学生听不听我不会去也不能去管教,因为他们知道国家的法律在保护他们,哪怕我对他们说一句批评的话,他们都可以去告我伤他们的自尊心,更谈不上动他们一根手指头。”可见现在对教师来说,法律只对孩子进行保护,教师的权利却弃如敝屣。还有消息说,济南市某私立学校37岁的辛洪梅老师向学校提出辞职。原因是这所学校要求老师除了教育部门规定的职业道德规范以外,还特别要求不准批评或变相批评学生;不准向家长反映学生的缺点错误,说孩子的坏话。可是我们不能不面对的一个事实,现在有些学生的世界观和价值观严重扭曲,而且正挑战道德底线,有的已经踩到违法犯罪的边缘。一味地去跪求学生好好学习,那只是对教育的莫大讽刺,最大程度上地弱化了教育的功能。

二、区分惩戒与体罚

什么是惩戒?为什么它会让很多教师困扰呢?这源于它和另一个词的相似性了,那就是体罚。惩戒与体罚在现行教育中总是一次次地被提及,对很多人来说此二者是一样的,但是无论从字形还是字义上来说此二者都是不同的。惩戒不是体罚。体罚是对学生给予身体上痛苦或极度疲劳的惩罚,并造成学生身心健康损害的侵权行为,具体包括体罚和变相体罚,即“体”罚与“心”罚。惩戒是指“施罚使犯过者身心感觉痛苦,但不以损害受罚者身心健康”为原则的一种惩罚方式。虽然惩戒与体罚都是惩罚,都使受罚者感到痛苦,但是两者存在本质区别:1、目的不同。体罚为惩罚而惩罚,惩戒为教育而惩罚;2、手段不同。体罚的手段缺乏法律保障,惩戒的手段受法律保障,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实施;3、产生的后果不同。体罚行为损害了受罚者的身心健康,惩戒以不损害受罚者的身心健康为原则,并使受罚者认识错误、改进自我。可见,由于惩戒与体罚在目标、手段和产生后果上存在本质区别,所以,惩戒是一种不同于体罚的惩罚。

三、惩戒是教育的一种特殊方式

惩戒是一种权力而非权利,是教师用于惩处违反学校学习生活规范的学生的权力,是针对学生违反规范的行为。惩戒权首先来自学校,教师就是一个执行者。因此,惩戒是一种教育手段,是学生接受另外方式的教育。

当今韩国规定,对小学、初中生,用直径1厘米、长度不超过50厘米的木棍,对高中生,木棍直径可在厘米左右,长度不超过60厘米。实施体罚时,男生只能打臀部,女生只能打大腿部,初高中生不超过10下,小学生不超过5下,程度以不在学生身体上留下伤痕为准。

显然,适宜的、理智的“惩戒”更能体现出对学生成长的尊重和关爱。

四、教育需要惩戒

小学教育惩戒论文研究重点 第3篇

论文摘要:本文认为,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合法性,凸显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必要性,使教师能够正确合理地使用教育惩戒权,才能真正贯彻“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实现素质教育的目标。

一,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合法性

教育惩戒不是体罚。体罚是对学生给予身体上痛苦或极度疲劳的惩罚,并造成学生身心健康损害的侵权行为,具体包括体罚和变相体罚,即“体”罚与“心”罚。教育惩戒是指“施罚使犯过者身心感觉痛苦,但不以损害受罚者身心健康为原则的一种惩罚方式。虽然教育惩戒与体罚都是惩锶,都使受罚者感到痛苦,但是两者存在本质区别:I、目的不同。体罚为惩罚而惩罚,教育惩戒为教育而惩罚;2、手段不同。体罚的手段缺乏法律保障,教育惩戒的手段受法律保障,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实施3、产生的后果不同。体罚行为损害了受罚者的身心健康,教育惩戒以不损害受罚者的身心健康为原则,并使受罚者认识错误、改进自我。可见,由于教育惩戒与体罚在目标、手段和产生后果上存在本质区别,教育惩戒是一种不同于体罚的惩罚。目前,我国现行的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明文禁止体罚行为,但珐律没有禁止教育惩戒行为,教育惩戒行为具有合法性。

教师的教育惩戒权受法律保障。惩戒是指法律主体基干特别身份关系,为维持纪律与秩序,对干违反一定义务者所进行的管教措施。这种特别身份关系主要发生在国家机关与公务员、企事业单位与员工、学校与学生以及家长与子女之间,基于这种特别关系,法律赋予一方有权单方决定对另一方实施惩罚。我国现行《教育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运动”、“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等权利,这一法律规定界定了学校与学生的特别身份关系,赋予学校依法惩戒学生的权力。教师是学校教育、教学职能的执行主体,我国现行《教师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赋予了教师履行依法惩戒学生的权力,为教师的教育惩戒权提供法律保障。

因此,教育惩戒权是教师拥有的一种合法权力,教育学专家谭晓玉教授将教师教育惩戒权概括如下:“惩戒权是一种权力,它是针对学生违反规范的行为,基于教师职业地位而拥有的一种强制性权力,它来源于教师的教育权力,是维持教育教学活动正常秩序、保证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开展的权力,也是教师职业权利之一”。

二、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必要性

针对教育惩戒的必要性,著名教育家马卡连科强调:“合理的惩罚制度不仅是合法的,而且也是必要的。这种合理的惩罚制度有助于形成学生的坚强的性格,能培养学生责任感,能锻炼学生的意志和人才,能培养学生抵制引诱和战胜引诱的能力……适当的惩罚,不仅是一个教育者的权利,也是一个教育者的义务”。正如马卡连科所说,教育惩戒是良性的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教育目标的客观要求。教育惩戒权的必要性可概括如下:

1、促进学生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遵纪守法是学生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学生只有先学会遵守各种校纪校规,走上社会之后,才能遵守各种法律规范,适应各种工作制度。现阶段,我们强调素质教育,提倡尊重学生,维护学生权益,决不意味对不遵守纪律的学生的迁就忍让。对此,教育学家涂尔干有深刻的认识:“纪律经常被人们当成是对人的自然本性的侵害,因为它阻碍着人们不受限制的发展。这样的看法有道理吗?恰恰相反,倘若一个人没有能力将自身限制在明确的限度内,那么这就是一种疾病的征兆。”因此,对违反纪律的学生要进行必要的惩罚,是促使学生养成遵纪守法良好习惯的客观要求。

2、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责任感。一般而言,“责任”包涵两个层次的意义:一是指做好分内的事情,如履行职责、完成岗位责任等;二是指如果没有做好分内的事,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或强制性义务。可见,一个有责任感的人,必须学会承担没有做好分内之事的不利后果,接受惩罚。今天,很多孩子是独生子女,家人的百般宠爱,剥夺了他们承担责任的机会,使这些“小皇帝”们往往十分自私,普遍缺乏责任心。此时,学校的教育惩戒更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合理的惩罚比一味地赞赏更能使学生学会负责,惩罚的体验是深刻的,甚至刻骨铭心,从而使孩子们吸取教训,踏实做好自己分内的事情,成为一个有责任感的人。

小学教育惩戒论文研究重点 第4篇

在此背景下,“教师是否具有惩戒权”、“教师惩戒权是废是存”等类似争论此起彼伏。由于“教师―惩戒―学生”三者之间的关系不可简单地运用因果联系来推演,其关系网络内部存在多个“岔路口”(如图一示),所以理清它们的关系脉络并非易事,一系列争论也难有定论。如图一:

说明:

图中的A、B两处均存在争论,并且类似争论焦点的背后,各有一批支持者,而且均拥有大量的论据,故图中“理由”部分笔者不再赘述。

《教育法》规定:“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惩戒作为一种教育方式,教师具有合理运用惩戒方式教育学生的权利。青少年的人生观、价值观尚未完全确立,其成人、成才需要约束,教师的惩戒权有必要存在,由此推理至C处产生2个问题(如图一所示):(1)教师惩戒权存在的理由;(2)教师惩戒权的行使模式。笔者仅通过本文探究:促进教学效果最大化的教师惩戒权的行使模式。

《中国教师》(2006年第9期)曾有文章指出:“无批评的教育是伪教育”。笔者赞成这一观点。“平等”只能是相对的,师生“平等”也是如此。惩戒(注:本文单独出现的“惩戒”均特指教师对学生的惩戒,下同)伴随“教育”的产生而出现,现实教学过程中,教师合理利用“惩戒”这一教育的方式,可以为学生(包括全体学生)成才创造良好环境,有助于教育目标的实现。因此,不管何时,只要教育存在,惩戒就应该存在。我们必须正视“惩戒”,并努力探索“扬其长、避其短”的有效行使模式。

创新教师惩戒权的行使模式

长期以来,教师惩戒权的行使往往是权利享有主体与权利行使主体相统一,即统一于教师。按理说,教师既然享有对学生的惩戒权那么当然就可以直接对学生执行惩戒,由此,惩戒过程往往也仅在一位教师和惩戒对象(学生)之间完成。这种教师惩戒权的行使模式具有:非公开、小型化、“私了”等特点,往往导致使教师惩戒权行使的扭曲,从而产生种种不良后果。

现实中,只有当教师对学生行使惩戒权过激,并造成较大影响的时候,才会有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的介入,对于更多的惩戒权行使偏颇但未直接造成严重后果的,往往将错就错,而这对每一个受惩戒的具体学生来说,可能造成了长远的负面影响。这些也是围绕教师惩戒权产生种种争论的主要原因。

由此,笔者认为,教师惩戒权的行使模式应该引入公平、公正、半公开的分权、监督机制,克服其行使过程的“私了” 性。笔者初步探索出以下模式(如图二示):

说明:

①“”两处“教师”指同一教师,即:指出惩戒对象(学生)的教师;

②“学生惩戒委员会”由不同单位人员组成,人数没有严格限制,3~5人为宜;

③“相应班级班主任教师”指:惩戒对象(学生)所在班级的班主任教师;

④“家长会”主要在较发达地区可以尝试建立,不具备成立家长会条件地区的学校可以选择其他组织或社会团体参与学生惩戒委员会(如:在农村地区小学可以考虑让村委会妇女主任参与);

⑤学生惩戒委员会应该有从事心理学或教育学教育工作的教师,并且“”处教师不在此列。

该模式实现了教师惩戒权拥有者和执行者的分离。教师拥有对学生的惩戒权,也是行使者之一,但在整个过程中其主要作用是:提交惩戒申请,说明惩戒原因,初步制定惩戒方案。直接行使权归学生惩戒委员会。这就使得惩戒过程实现了半公开化,半透明化。

惩戒过程的“半公开,半透明”原则十分重要,首先,虽然有校规校纪等惩戒依据,但学生实际的特殊性又决定了惩戒方式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所以必须突出“公开化、透明化”。其次,在“公开化”、“透明化”前突出“半”字,是因为有些时候,有些问题涉及学生的隐私,处理时必须遵循保护学生的原则,问题只能在学生惩戒委员会内部公开。

通过图二,很容易看出该模式要比具有小型化、非公开、“私了”等特点的教师惩戒权行使模式复杂。的确,该模式的程序更加规范、结构更加严谨、要求更加严格,执行起来可能不如“一次性”惩戒“时效”高。但我们要明确一点:对学生的惩戒不是目的,仅仅是手段,我们不能简单地用“时效”标准来衡量。学生惩戒委员会在执行该模式过程中,可以考察学生的改过情况,并将其作为处理的依据,引入这一“激励机制”可以促使学生尽快改过,这对于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将更为有利。

当然,对于日常教学中的一些小问题,教师可以自行处理,但教师必须把握好尺度,惩戒过程必须无条件接受学生惩戒委员会的审查和监督。如果学生不服教师的惩戒处理,可以向学生惩戒委员会提出“由惩戒委员会重新处理”的申请。但对于较大的学生违规违纪问题必须交由学生惩戒委员会处理。

这样,教师“滥用权”,学生“滥维权”的现象将得到有效遏制。

小学教育惩戒论文研究重点 第5篇

关键词:中小学教师 ;惩戒权 ;惩罚

在现实教育生活中,教师惩戒权是客观存在的,并且一直在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目前中小学普遍存在教师惩戒无度或惩戒缺失两种失范行为。惩戒无度是指惩戒不当,没有掌握好度;惩戒缺失是指有的中小学教师在实际的教育教学中,由于种种原因没有行使教师惩戒权,导致教育惩戒的实际缺乏。[1]因教师惩罚行为而导致的学生人身权受损问题日益严重,由此引起的各种教育或法律纠纷越来越多。许多人甚至认为教师对学生实施惩戒就是对学生的体罚,到底何为教师惩戒权?教师行使惩戒权的注意事项?如何保障惩戒权?是目前需要研究的紧迫问题,也是本文力图想解决的问题。

一、教师惩戒权的界定

近年来,媒体曝光的恶性体罚事件,使公众出现了“惩罚”“惩戒”不分的局面。那么这两者间有何本质性的区别呢?

体罚指通过对人身体的责罚,特别是造成疼痛,来进行惩罚或教育的行为;惩:处罚;戒:防备,警惕,就是说通过处罚来警戒。根据《_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依法享有的专业自包括教育教学、学术研究、对学生进行指导评价和自身的进修培训等方面。其中教师的指导评价权是与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导地位相适应的一项特定权利。其基本内容包括:有权对学生采取包括表扬、奖励,或批评、惩罚等教育措施,并依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学生的品行作出恰如其分的评价等内容。惩戒权具有双重性质:一是具有公权力的性质,二是具有职业性权利的性质。因此,作为教师,对教育活动的整个过程施加某种影响和控制,做出职责范围内的专业行为,是教师的职业性权力之一,也是教育活动中教师必要的权力之一。[2]

本人认为惩戒是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采取适当的措施,从而达到使学生真正认识到错误、改掉错误并不再犯错误的目的。而教师惩戒权即是教师依法对学生进行惩戒的权利,这一权力是随着教师专业身份的获得而取得的。可见教师惩戒权是教师教育性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权力主体是教师,相对方是学生,所针对的是学生的不合范行为,体现了教师与学生之间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二、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行使

(一)中小学教师行使惩戒权之前

1.应事先了解学生的行为动机。学生的越轨行为必须是违反了符合正当价值要求和合理社会规范取向的校纪班规,且其越轨行为具有一定的破坏性,影响了其他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只有这样才能对其实施惩戒。

2.要分析学生违规行为产生的后果、造成的影响及其程度,再决定惩处的方式和程度。因为学生的违规行为可分为故意违规和无意违规两种,所以教师在对学生的违规行为进行惩处时,必须考虑其实有意还是无意。

(二)中小学教师行使惩戒权之中

1.教师要向学生明示必要惩戒的理由且惩戒必须要有教育性。让学生认识到自己错误的行为及其危害,知道一个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弥补过失,从而甘愿接受教师的惩戒教育,需要谨记的是教师不能情绪性或恶意性的直接行使惩戒权。

2.应秉承客观,平和的态度处理问题。身为教师首先自己是有完善的世界观、人生观的高素质人才,不得因学生的性别、成绩或家庭背景等,不公正的对待学生,对其造成心理创伤。

(三)中小学教师行使惩戒权之后。教师应当努力做好教育惩戒后的开导和鼓励工作。帮助受惩学生重新树立信心,勇敢地面对以后的学习和生活,注意学生的后续发展,给予及时的指导关怀。不能因为学生受到过惩戒就人为的歧视对待,个别学生实施惩戒后,教师不得对外公开;与此同时,作为父母的一方也应该时刻关注孩子的情绪情感变化。这样既达到惩戒目的,又不伤害学生的身心健康。

三、 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保障

中小学老师所面对的是一群正处于青春期的孩子,这时学生的独立思考体系还没有完全成熟,承受能力弱,世界观、人生观容易发生扭曲,这就赋予中小学教师更大的责任,需要其树立自己的形象,潜移默化的影响学生。但是仅靠教师的力量去维持惩戒的环境是不现实也是不公平的,惩戒氛围的维护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

(一)规范惩戒权法律法规,推进依法治教。教师惩戒权在我国法律中依旧是空缺,只有关注并完善惩戒权立法,对惩戒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制,明确规定教师惩戒的事由、惩戒的边界、具体的惩戒措施以及惩戒权滥用的后果和所取的救济途径等,才能使中小学生对自己的行为有个事先的判断,从而保障教师有法可依,使惩戒环境有效发展。

(二)加强中小学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其地位

1.《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指出,要吸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教;加强农村中小学薄弱学科教师队伍建设,重点培养和补充一批边远贫困地区和革命老区急需紧缺教师;对义务教育教师进行全员培训,组织校长研修培训。

2.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我们要落实《纲要》指出的,中小学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实行_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投入体制。这才能使义务教育教师的地位和福利待遇得到重视、提升。

(三)在中小学师生间设专门的中介。中小学生的叛逆厌学心理,以及教师的期望效应,使两者很容易起正面直接的冲突,造成紧张的局面。这需要我们专门的中介教师来约束学生,从而避免教师与学生的正面冲突。比如在英国,设有惩戒室,学生犯错误,教师就请你到惩戒室去,由专门的教师依照不同情况,与学生进行交流,然后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这种方法也值得我们效仿。

(四)让家长参与教育惩戒中来。在中小学生的日常生活中,家庭和学校是培养学生的关键场所,对其成长的影响也是最大。所以家长如果能适时和教师建立长期、有效的沟通,并与教师达成培养学生的共识,参与到对学生的管理、教育惩戒中。这对惩戒环境的有效维持是非常有益的。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