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变更的条件 第1篇
工程合同价款指的是在工程招投标阶段通过签订总承包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设备材料采购合同,以及技术和咨询服务合同确定的价格。工程合同价款是按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各种取费标准计算、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时的价款。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变更的条件 第2篇
工程合同变更的条件是: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合同的变更须依当事人协议或直接规定及法院裁决,有时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存在着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须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
《_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变更的条件 第3篇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工期的延误有很多原因。从实践来看,工期顺延的理由主要是下列情形:
1、工程量增加;
2、发包人变更设计;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设计图纸等施工必需的资料;
4、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款;
5、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衔接不当;
6、工程质量鉴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