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价合同变更计价依据(通用3篇)

时间:2023-12-06 11:36:48 作者:admin

总价合同变更计价依据 第1篇

3. 施工变更【(2018)皖11民终2326号判决书】(安徽定远压气站燃机余热发电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因监理人负有施工现场监督、协调和管理的职责,十二张签证单均有监理人员及监理单位的签字及盖章确认,且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因此,监理人签署的工程签证单能够证明变更签证项目的实际发生,原审据此认定合同外变更的工程量,并判决支持相应工程款项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总价合同变更计价依据 第2篇

[1] 变更权 变更权 发包人拥有批准变更的权限。自合同生效后至工程竣工验收前的任何时间内,发包人有权依据监理人的建议、承包人的建议,及 款约定的变更范围,下达变更指令。变更指令以书面形式发出。 变更 由发包人批准并发出的书面变更指令,属于变更。包括发包人直接下达的变更指令、或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令。承包人对自身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存在的缺陷,应自费修正、调整和完善,不属于变更。 [2] 变更建议权 承包人有义务随时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变更建议,包括缩短工期,降低发包人的工程、施工、维护、营运的费用,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给发包人带来的长远利益和其它利益。发包人接到此类建议后,应发出不采纳、采纳或补充进一步资料的书面通知。 [3]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有关发包人要求改变的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变更应在相应内容实施前提出,否则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损失。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4]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要求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款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5]13 变更和调整 变更权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的任何时间,雇主可根据第款[变更程序]提出变更。 除第款[未能修补缺陷]所述的情况外,变更不应包括准备交雇主或他人进行的、对于任何工作的删减,除非双方另行同意。 [6] 14.变更 有权变更 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间,雇主代表可通过发布指示或要求承包商递交建议书的方式提出变更。如果雇主代表要求承包商递交一份建议书而随后又决定不进行变更,则承包商为此导致的费用包括设计服务在内应得到补偿。 除非雇主代表指示或批准变更,在此之前,承包商不应对工程进行任何更改和(或)修改。如果施工文件或工程不符合合同,对此进行的矫正不应构成变更。

总价合同变更计价依据 第3篇

5. 采购变更【(2018)晋0881民初1340号判决书】: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案涉特殊消防设备合同为“epc”合同,双方约定合同总价在合同有效期内为不变价。合同履行过程中就热电偶探测器的更换问题,原、被告于2015年9月4日签订的“关于合同中热电偶式可恢复型缆式线型感温探测器的变更”工程联系单上,原、被告均再次确认案涉合同为“epc”合同,合同总价不变。该工程联系单:“在保证满足合同技术条件和消防规范要求且能通过消防验收的前提下,将合同约定的热电偶探测器45000米,更换为热电阻式探测器25000米和实时温度检测探测器20000米。”之内容,应视为原、被告双方对原合同内容作出了变更,该变更内容对原、被告双方具有约束力。且根据2017年12月20日运城市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的(2017)第0219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亦证明了所更换的热电阻探测器与实时温度探测器满足了合同技术条件和消防规范要求并通过消防验收,实现了合同目的。故应认定案涉热电偶探测器的更换不影响合同总价款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