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合同成立要件(实用3篇)

时间:2024-03-05 11:08:05 作者:admin

定金合同成立要件 第1篇

法律快车提醒您,定金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三年。

《_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定金合同成立要件 第2篇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4.实际交付了定金。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定金合同成立要件 第3篇

1.定金是法定的担保方式,而对于押金,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2.押金能够担保物权,定金只能担保债权,不能够担保物权;

3.定金在收取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时,有双倍返还的后果,而押金一般没有该后果。

《_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