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甲方和乙方的责任(实用3篇)

时间:2023-12-24 08:53:00 作者:admin

合同甲方和乙方的责任 第1篇

笔者认为,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在起草或修订合同时参考如下意见:

1、合同中不应该出现“甲方权利义务”条款和“乙方权利义务”条款,审核合同时发现的,应当予以调整。

2、通常情况下,应当将双方的主给付义务或合同标的事项,按照特定的逻辑关系逐条列出。在此基础上,于具体条款的内容中,去明确双方在该事项下的权利义务细节。

3、在一些权利义务关系极其简单的合同中,可以保留“甲方义务”条款和“乙方义务”条款(确保这两个条款内容之间不相互重叠)以及少量解释性条款作为对具体权利义务内容(尤其是双方主给付义务,例如付款)的细化,合同其他部分仅约定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生效、期限、通知和送达条款等要素性内容。

4、或者进一步将“甲方义务/乙方义务”条款调整为“甲方主给付义务/乙方主给付义务”或者“甲方主要义务/乙方主要业务”,以此在确保该两个条款之间不相互重叠的基础上,与合同中其他的权利义务约定作出区分。

5、不论是否保留“权利义务”条款,应当确保合同中针对同一件事不存在矛盾、冲突的约定,并应当让一件事在合同中只出现一次,而且出现在适当的、符合逻辑的位置。

商事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就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还是争议解决程序中,“合同究竟约定的是什么”是讨论一切其他问题、解决其他争议的基础。

如果一开始就能通过技术手段妥善地处理、解决好意思表示不清楚的问题(合同没写明白的问题),很多履行过程中的争议乃至诉至法院的纠纷,就都可以避免。

律师进行合同的起草和修改,最基本的任务不是为己方争夺权利、给对方增设义务(那是谈判业务的工作重心);起草和修改合同业务的关键,实际在于把双方想表达的意思表达到位,把双方想说没说清楚的事情说清楚。

合同甲方和乙方的责任 第2篇

基于合同的相对性以及权利义务的对应性(甲方的权利对应乙方的义务,反之亦然),在同一份合同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实际上等同于“乙方的义务与权利”。

因此“甲方权利义务”和“乙方权利义务”这一组看似工整、对仗的条款,实则相互冲突、重叠。先说“甲方的权利义务”,再说“乙方的义务权利”,无非是车轱辘话来回说。

一般的车轱辘话来回说到是无妨,然而合同是精细的工作,一字之差可能谬之千里。相同的意思在同一份合同中用不同的语言表达两次或多次,而后在履行乃至发生争议时会被解释或解读成什么意思,就存在不确定性。而这种不确定性风险是本不应该发生的技术性问题。

实践中不难看到,很多合同的“甲方权利义务”条款、“乙方权利义务”条款中的内容往往存在大量的重复(这很糟糕,因为重复是没有意义的),但又不完全重叠(这也很糟糕,因为逻辑上应该镜像重叠,不一致就可能引发纠纷),甚至很多制作粗粝的合同就在这两个条款中,对同一件事情都可能会有相互矛盾的约定(这就糟透了!)。

合同甲方和乙方的责任 第3篇

一份合同,本质上通篇都是在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哪怕是合同生效条款、终止或期限条款,本质上也是对权利义务的发生、消灭的约定;鉴于条款、解释条款、定义条款等,也无不是在以潜在的或侧面的方式影响权利义务的内容。

即使存在违约责任等部分条款写的是违反义务、损害权利之后的措施,但是严格来说这些也是对双方的权利(受损害后寻求救济的权利)或的义务(责任是第二性的义务)的约定。

可以说,合同通篇都是在说双方(或各方,本文不作区分)的权利义务。如果合同中有一部分内容是与权利义务无关的,那这部分内容就可以删除。

因此,从逻辑的角度,就没有道理在通篇的甲方权利义务、乙方权利义务之中,又专门规定一个“甲方权利义务”条款与“乙方权利义务”条款——否则的话,合同的其他内容是在解决什么问题呢?这样的条款与合同的整体性和协调性相悖。

实际上,很多合同中约定的“甲方权利义务”或“乙方权利义务”条款往往部分与合同其他内容重叠。起草者决定将合同中哪些内容在这个条款里复述一遍,又将其他哪些内容忽视掉,完全是主观而草率的。

部分制作粗粝的合同中,在约定重叠的情况下还可能相互矛盾。这种重叠产生的不清晰还容易导致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