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质量问题条款(实用6篇)

时间:2024-03-24 10:50:27 作者:admin

合同中质量问题条款 第1篇

实践当中,标的不同,质量条款也不一而同。律师在审查合同质量条款时,应当本着明确、可操作的基本原则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查。以下示例条款能够基本反映出质量条款的主要内容和要点,可以作为参照,但应注意结合具体合同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条 质量及检验

质量标准。本合同项下卖方出售给买方的货物执行GB/T25975-2010国家标准。

货物检验。买方在卖方提货时,对货物的规格、数量、包装等表面瑕疵进行检验,若有异议应当当时提出,由卖方进行调换,买方未当时提出异议的,视为货物的规格、数量、包装符合约定。对于货物的内在质量,由买方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垫付费用,如有异议,买方应当在提货后45天内以书面方式向卖方提出,并应同时提供检验报告,否则视为货物质量符合约定。

异议处理。在买方提出质量异议的情况下,卖方在10日之内做出异议是否成立的答复,逾期视为卖方认可买方提出的质量异议。在卖方认可买方提出的质量异议的情况下,买方有权暂停支付货款,并有权要求卖方按照本合同第××条关于质量违约的条款承担违约责任。若卖方不认可买方提出的质量异议的,可以从买方提走的货物中另行取样送至×××××进行检验,取样及送检过程买方全程参与。若检验结论显示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则检验费用(含买方的检验费用)、买方提货费用以及货物在买方保管期间产生的费用均由卖方承担,同时卖方还应按照本合同第××条关于质量违约的条款承担违约责任。若检验结论显示货物质量服务约定,则检验费用(含买方的检验费用)、买方提货费用以及货物在买方保管期间产生的费用均由买方自行承担。

服务类质量条款,与服务内容密切相关。对于服务质量的评价,与评价者的主观意志有直接的关系,属于主观标准,因此一般均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对于有行业共识的一些服务内容,则可作为该类合同服务标准的重要参照,比较典型的就是物业服务标准。对于其他服务的质量标准,可以参照物业服务标准的精神(完整、可操作)和方法(具体、明确)来具体拟定。

根据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公布的文件,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一级标准:

(一)基本要求

1.服务者与被服务者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3.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4.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

5.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6.设有服务接待中心,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急修半小时内、其他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7.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目。

8.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9.按合同约定规范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10.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80%以上。

(二)房屋管理

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定期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

3.每日巡查1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

4.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每日巡查1次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5.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6.小区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有路标。各组团、栋及单元(门)、户和公共配套设施、场地有明显标志。

(三)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1.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

2.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账),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齐全。

3.设施设备标志齐全、规范,责任人明确;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4.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5.载人电梯24小时正常运行。

6.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

7.设备房保持整洁、通风,无跑、冒、滴、漏和鼠害现象。

8.小区道路平整,主要道路及停车场交通标志齐全、规范。

9.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95%。

10.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

(四)协助维护公共秩序

1.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站岗值勤。

2.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1小时至少巡查1次;配有安全监控设施的,实施24小时监控。

3.对进出小区的车辆实施证、卡管理,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停放。

4.对进出小区的装修、家政等劳务人员实行临时出入证管理。

5.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五)保洁服务

1.高层按层、多层按幢设置垃圾桶,每日清运2次。垃圾袋装化,保持垃圾桶清洁、无异味。

2.合理设置果壳箱或者垃圾桶,每日清运2次。

3.小区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地等每日清扫2次;电梯厅、楼道每日清扫2次,每周拖洗1次;一层共用大厅每日拖洗1次;楼梯扶手每日擦洗1次;共用部位玻璃每周清洁1次;路灯、楼道灯每月清洁1次。及时清除道路积水、积雪。

4.共用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月检查1次,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月检查1次,每半年清掏1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5.二次供水水箱按规定清洗,定时巡查,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6.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消毒和灭虫除害。

(六)绿化养护管理

1.有专业人员实施绿化养护管理。2.草坪生长良好,及时修剪和补栽补种,无杂草、杂物。

3.花卉、绿篱、树木应根据其品种和生长情况,及时修剪整形,保持观赏效果。

4.定期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做好防涝、防冻。

5.定期喷洒药物,预防病虫害。

3.权利类质量条款

以股权转让合同为例,质量条款可参考如下约定:

第二条 标的股权

甲方基于本合同转让给乙方的股权为甲方持有的××××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30%的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

对于标的股权,甲方承诺:

甲方已如实出资,合法持有标的股权;

就标的股权的转让事宜,目标公司已经于2017年3月10日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同意甲方以本合同约定的价格将标的股权转让给乙方,目标公司的其他股东均已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

甲方为标的股权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其他隐名股东或权利人。同时,甲方就转让标的股权已经获得其配偶的知情同意;

截止至本合同签署之日,标的股权不存在任何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并且甲方进一步保证在完成股权变更登记之前均不会出现前述情形;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完成股权变更登记之日止,甲方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目标公司净资产的减少或损失。在此期间,标的股权若有增值,该增值利益归乙方享有且转让价格不因此而增加。

若甲方违反上述承诺的,将按照本合同第××条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中质量问题条款 第2篇

根据上述分析,律师在审查合同质量条款时应当着重审查以下事项:

律师在审查合同时,首先就要审查是否约定了质量标准,如果没有约定,则应建议当事人予以约定。如果约定了质量标准,就要进一步审查该约定是否明确。根据标的的类型不同,质量标准条款也不一致,总体上可以分为物品、行为(服务)、权利三类质量标准条款。

(1)物品类质量标准:客观、确定

对于有强制性标准的,必须适用强制性标准。对于没有强制性标准的,可以选择适用推荐标准、企业标准。需要注意的是,适用的标准必须要客观、确定,应当有完整的标准名称及标准代号,且为现行有效的版本而不能是已经作废或被修改的标准。对于一些特殊的物品,可能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甚至也没有企业标准,则应由当事人根据物品的特殊性来进行约定。实践中有如下方式可供参考:对于品质比较稳定的物品,可约定商标或品牌,如茅台酒、WINDOWS正版软件、耐克篮球鞋等;对于地域性比较强的物品,可以约定原产地,如景德镇陶瓷、龙口粉丝、乌江榨菜等;对于特殊物品,如单一来源的物品,没有其他任何特征可以参照,则可以通过卖方的说明书、功能介绍等来确定;此外,还可以通过样品来确定物品的质量标准。

(2)行为(服务)类质量标准:完整、可评价

对于行为(服务)类的合同标的,往往没有统一的质量标准,通常取决于合同当事人对该行为(服务)的共识。这种共识,一方面是提供服务一方对自身所能够提供服务的自知和承诺,另一方面是接受服务一方对自身需求的描述,在此基础上由双方协商一致而达成。通常情况下,提供服务一方对自身的服务内容、服务品质应当是非常了解的,接收服务一方有可能对于该类服务的品质有一定的了解(如物业服务),也有可能并不熟悉(尤其是对于专业性较强的行业,比如一个非互联网的公司对于网站开发服务可能就较为陌生)。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当事人(通常为接受服务一方)和律师进行必要的沟通和配合才能对合同进行审改,一方面需要当事人对自身服务需求有着清晰的认识,而律师则着重从服务标准的完整性和可评价性方面进行审查。审查服务标准的完整性,主要是根据当事人的服务需求和通常的市场经验及生活经验,审查相应的服务标准是否能够涵盖当事人的服务需求。审查服务标准的可评价性,则可以采取“问题导向思维”,即针对具体的标准条款进行不断的发问,直至完全清晰且可以操作。比如某培训合同中有这样一条表述“乙方指派有培训资质的讲师定期为甲方提供培训服务”,律师在审查时的思维方式应当是:讲师的数量是多少?哪方面的培训资质?定期是如何“定”的?每次培训时间是多长?当这些问题都清楚之后,审查意见也就能够出来了,律师修改后的条款应当是“乙方指派××名具有×××培训资质的讲师,每月最后一周的周五14:00~16:00到甲方处所为甲方提供培训服务,如甲方需要调整培训时间的,提前3日通知乙方,乙方按照调整后的时间提供培训服务”。

(3)权利类质量标准:完整、可处置

对于权利类的质量条款,应当结合法律规定及实践经验对标的权利的完整性和可处置性进行审查。所谓完整性,是指权利人对于作为合同标的的权利应当是完整的权利。所谓可处置性,一方面是指该权利在法律上是允许进行处置的,或者说法律并不禁止对该权利进行处置。另一方面是指当事人对于该权利拥有处置权。以股权转让合同为例,在审查质量条款时,股权作为该合同的标的,应当审查该股权是否已经在工商登记?是否登记在转让方的名下?是否存在股权质押?是否被查封?其他股东是否已经放弃优先购买权?是否有股东会决议?是否有共有权人?如有,共有权人是否已经同意?此外,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需要一个过程,因此还应当进一步审查在完成股权变更登记之前股权转让方对于该股权的可转让性的保持义务,以及对于过渡期(签约至完成变更这一段期间)股权价值变更情况的处理等。

对于物品类标的,在约定明确的质量标准基础上,还应当进一步约定货物检验及质量异议等内容。

(1)检验条款:明确、可操作

对于质量检验条款的审查,应当注意的要点是:第一,检验程序应当明确合理,具有可操作性。具体应当根据检验的难易程度约定检验方式,是单方检验还是双方检验。若委托第三方检验,还应当明确第三方检验机构的选择机制(应当明确选择哪一家检验机构,而不能约定由双方协商,因为在产生争议的情况下基本上不能协商一致)以及检验费用的承担方式。第二,检验期限应当合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约定的检验期间过短,依照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间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期间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并根据本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买受人对隐蔽瑕疵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间。约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为准。”第三,应当区分表面瑕疵检验和隐蔽瑕疵检验。实践中,对于货物的规格、数量、型号、花色等表面瑕疵,通常在收货时即可发现并提出异议。而对于货物的内在质量,则需要一个检验的过程,甚至有些瑕疵须在使用过程中才能被发现;第四、如有质保期,应当明确质保期限。

(2)异议条款:明确、合理

对于质量异议条款,主要审查三个要点:一是异议期限。应当根据检验的难易程度,对于表面瑕疵和隐蔽瑕疵约定不同的异议期限,一般情况下,对于表面瑕疵的异议期间相对较短,如当场、7天、15天等,而对于隐蔽瑕疵的异议期间则相对较长,需要根据检验的难易程度或者发现瑕疵的难易程度来确定合理的异议期间,比如对于外墙保温岩棉制品的检验,实践中一般需要30天的检验期限,因此异议期不应少于30天。对于卖方而言,不希望异议期间过长,买方则相反。实践中,异议期间的长短还有赖于买卖双方的谈判地位。在买方谈判地位较低的情况下,异议期间一般较短,买方应当及时进行检验。二是异议方式。应当在合同约定买方提出质量异议的方式。三是异议责任的承担。即在买方提出异议的情况下,货物如何处理以及根据异议成立与否来分担异议期间所产生的责任和损失。

律师在审查质量条款时,在标的的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应当进一步审查接收标的一方的救济途径是什么或者交付标的一方的责任是什么。实践当中,对于物品类标的,一般有换货、退货、折价等方式可以参考适用。对于服务类标的,一般有限期改正、扣减服务费用、另行购买类似服务等方式可以参考适用。对于权利类标的,一般由限期消除瑕疵、支付违约金等方式可以参考适用。此外,还可以根据情况约定暂停付款、解除合同等途径。具体约定何种救济途径,取决于合同当事人的谈判地位和谈判结果,作为律师,应当考虑到这个问题并提出审查建议。对于此类救济条款,可以在质量条款中予以约定,也可以在违约条款中予以约定。

合同中质量问题条款 第3篇

在进行质量检验后,根据检验结果会出现两种结果,一种是检验合格(合同继续顺利履行),另一种就是检验不合格。在检验不合格的情况下,一方面要保障买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兼顾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因此,法律规定了买方的异议权。就质量异议权问题,需要着重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异议期限,二是异议方式。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第三款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根据上述规定,异议期限可分为约定期限、合理期限、最长合理期限。所谓约定期限,指的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接收货物一方在检验期限内提出异议,实践中当事人还可以在检验期限之外约定一个异议期限。所谓合理期限,是指在当事人未约定检验期限的情况下,接收货物一方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提出异议。但何谓“合理期间”,在实践中并没有统一的标准,更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或仲裁员的自由裁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具体认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期间”时,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所谓最长合理期限,是指接收货物一方自收到货物之日起提出异议的最长期限。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两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间。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异议方式较为简单,即“通知”,但并未就“通知”的具体方式作出进一步规定。实践当中,常用的、也是最易于证明的方式就是书面通知。此外,有些当事人会通过更为便捷的方式,如邮件、QQ、微信、短信等方式提出异议,从诉讼角度而言,这些方式均无不可,但应注意保留提出异议的时间及异议内容等方面的证据。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在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接收货物或者服务一方,主要的救济方式就是追究违约责任,具体违约责任的形式可以包括更换、退货、修理、折价等。若因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则可以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

合同中质量问题条款 第4篇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及六十二条的规定,质量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通常标准和特定标准。根据《标准化法》第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由_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_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_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政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_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_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国家标准由_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代号为GB),必须执行。根据《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一)药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兽药标准;(二)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三)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四)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五)重要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六)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标准;(七)互换配合标准;(八)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质量标准。除此之外,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代号为GBT),由当事人自愿选择采用。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的代号、国家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国家标准发布的年号(发布年份)构成。

行业标准由_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_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具体行业,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如:AQ(安全行业标准)、BB(包装行业标准)、CB(船舶行业标准)、CH(测绘行业标准)、CJ(城镇建设行业标准)、CY(新闻出版行业标准)、DA(档案行业标准)、DL(电力行业标准)、DZ(地质矿产行业标准)、FZ(纺织行业标准)、GA(公安行业标准)、GY(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标准)、HB(航空行业标准)、HG(化工行业标准)、HJ(环保行业标准)、JB(机械行业标准)、JC(建材行业标准)、JG(建筑行业标准)JR(金融行业标准)、JT(交通行业标准)、JY(教育行业标准)、LB(旅游行业标准)、LD(劳动行业标准)、LS(粮食行业标准)、LY(林业行业标准)、MH(民航行业标准)、MT(煤炭行业标准)、NB(能源行业标准)、NY(农业行业标准)、QB(轻工业行业标准)、QC(汽车行业标准)、QJ(航天行业标准)、QX(气象行业标准)、SB(商业行业标准)、SH(石化行业标准)、SJ(电子行业标准)、SY(石油行业标准)、TB(铁道行业标准)、WH(文化行业标准)、WS(卫生行业标准)、YC(烟草行业标准)、YD(通信行业标准)、YY(医药行业标准)、YZ(邮政行业标准)、ZY(中医药行业标准)、ZC(知识产权行业标准)等。根据《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行业标准:(一)药品行业标准、兽药行业标准、农药行业标准、食品卫生行业标准;(二)工农业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行业标准;(三)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行业标准;(四)重要的涉及技术衔接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和制图方法行业标准;(五)互换配合行业标准;(六)行业范围内需要控制的产品通用试验方法、检验方法和重要的工农业产品行业标准。其他行业标准是推荐性行业标准。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政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_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_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根据《标准化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地方标准的编号由四部分组成:DB(地方标准代号)+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代码前两位+/+顺序号+年号。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根据《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标准由企业制定,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由企业法人代表授权的部门统一管理。该《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标准有以下几种:(一)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二)为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进步,制定的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三)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选择或补充的标准;(四)工艺、工装、半成品和方法标准;(五)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企业标准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自行编号,一般以Q或者企业名称(代号)开头。

根据_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的《合同法释义》,所谓通常标准,指的是同一价格的中等质量标准。但在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何谓“中等质量标准”仍会各执一词,最终也极有可能要通过司法裁判进行自由裁量。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所谓特定标准,是指符合合同目的的标准,仅适用于具体的某份合同,对其他合同没有参照意义。但在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对于“合同目的”的界定同样还是存在困难,最终也极有可能要通过司法裁判进行自由裁量。

在国际贸易中,关于货物的质量通常会约定国际标准。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国际标准在世界范围内统一使用。 [1]

合同中质量问题条款 第5篇

第一条:定义

合同产品质量问题条款,是指本合同所述的双方在购买、销售产品时,约定的关于产品质量的条款,以保障双方的权益。

第二条:甲方义务

1、甲方应对供应的产品的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产品应经过严格的质量检验。

2、甲方保证所供应的产品,均为正品,无损坏,无瑕疵,并不存在任何次品,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条:乙方义务

1、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货款,按时收货,收货时应当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如发现产品有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向甲方提出异议。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品质量检测报告、生产厂家名称或厂家质量保证书等相关资料,以确保产品质量。

第四条: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供应的产品与合同中规定的质量不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履行纠正义务,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及时履行纠正义务,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如果甲方未能按时履行纠正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如果甲方供应的产品质量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不受到任何影响。

合同中质量问题条款 第6篇

对于买方而言,所购买的货物或者服务是否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直接影响到其合同目的的实现程度。因此,在质量条款中,必不可少的内容是如何进行质量检验及验收。就质量检验条款而言,涉及检验机构(是单方检验、双方检验还是第三方检验)、检验方式(是抽样检验还是逐一检验)、检验期限以及逾期检验的后果等问题需要予以明确约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