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戒800字议论文(精选4篇)

时间:2024-03-14 12:51:14 作者:admin

教育惩戒800字议论文 第1篇

关键词:教师法律素养;教育惩戒;规范作用;示范作用

2019年4月开始,教育部对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典型案例进行了持续曝光,严厉查处教师违规违纪行为,深化教师队伍建设[1]。其中,教师违规惩戒问题成为了“常见”典型。值得反思的是,一方面,在国家的严查厉处下,中小学教育惩戒活动中仍存在教师“以身试法”的情况;另一方面,社会各界对教育惩戒问题的“过度关注”,也使得部分教师怯于行使惩戒权。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强调,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遵循教育性、合法性、适当性的原则[2]。教育惩戒步入法治化轨道,必然对教师的法律素养,特别是依法执教、依法施惩的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厘清教师法律素养在教育惩戒中的作用,充分运用之,也是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教师法律素养的内涵与构成

法律素养是人的综合素养的一部分,教师的法律素养是指一个人为了从事教师职业,经过一定的学习和培养所获得的关于教师职业法规知识、能力以及在此过程中形成的相应思想观念、意识、态度等。可以说教师的法律素养是由正确的法律认知、丰富的法律情感、坚定的法律信仰和良好的法律能力构成的。其中,法律认知主要由公民基本法律常识和职业法律知识组成,本文对法律认知的研究主要关注教师职业法律知识,其中又以权利义务知识为核心。学界也有将法律情感和法律信仰统称法律意识的,法律情感是初级法律意识,法律信仰则表现为对法律权威的敬畏和对法律价值要素的认同,是较高级的法律意识。法律能力是教师在执教活动中可以合理地运用法律知识、法律意识处理问题,维护自身和学生法律权益不受侵犯,监督权利与义务运行的能力。教师的法律能力是教师法律素养的外在体现,也是判定其法律素养的根本标准,要求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将依法执教落实到各个环节,要求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良好的法律素养是支撑教师依法执教、履职的基础。教育惩戒作为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的具体体现,将其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要求教师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以便有效地规范自身的教育惩戒行为。

二、教师法律素养在教育惩戒中具有规范作用

教育惩戒是通过对偏差行为施与否定性制裁,避免偏差行为的再次发生,以促进合范行为产生和巩固的一种教育手段[3]。学生作为发展的个体,其知识结构、心理素质、价值观念等各方面还不够成熟,学生的外在行为很难完全合理与正确,而在实践中,学生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往往与违规行为的发生频率成反比,学生那些破坏程度较低的违规违纪行为恰恰是发生频率较高的行为。《规则》中指出,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教师可以当场实施必要的惩戒。教师成为了教育惩戒活动的主要承担者,教师所具备的法律素养将直接影响教师教育惩戒行为的正当化、合法化。1.教师法律素养不足妨碍教育惩戒行为的正当性教师惩戒行为的正当性是指教师实施惩戒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符合社会伦理规范,得到了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可[4]。一方面,伴随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权利意识的提升,学生在教育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学生权利开始逐渐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强调维护学生的权利与尊严。部分教师因对教育法律法规的认知不足,对法律框架下师生间的权利义务不够清晰,对教育惩戒的法律限度了解不够等,没有意识或能力明确区分教育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教师惩戒行为的正当性随之也受到了严重的冲击和挑战。另一方面,个别媒体舆论的片面报道,放大了学生的权利,压制了教师惩戒权,部分教师因不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法律能力,在外部压力裹挟下,不敢、不愿行使惩戒权,以此来规避冲突。这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广泛征集意见和建议后,教育部了《规则》,旨在把教育惩戒纳入法治轨道,以便指导和规范教师的惩戒行为,更好地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2.教师基本法律素养是教育惩戒的底线法律素养良好的教师拥有相对完备的教育法律知识,能够有意识地用教育法律知识处理身边的问题,将法律精神贯彻到教育管理活动中,应用到教育惩戒实践中。首先,正确的法律知识可以让教师明确自身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掌握教育惩戒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教师惩戒权作为教师依法对违规学生进行惩戒的管理权,是伴随教师职业的产生而存在并得到了法律的授权,放弃行使惩戒权最终会影响教育教学活动的效果,不利于学生规则意识、法治意识的养成。其次,正确的权利义务观有利于教师恰当地保护和约束学生的权利。学生拥有国家公民和受教育者的双重身份,享受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和作为受教育者的各项权利。教师惩戒权的行使应尊重和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但要在合理的范围内,不能超越法律的边界。再者,拥有法律信仰的教师更倾向于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在实施教育惩戒时坚持程序正当。最后,教师良好的法律能力意味着教师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事,将教育惩戒的主体、客体、内容、依据、限度等各要素约束在法律边界内。因此,教师良好的法律素养是促使教师惩戒行为正当性回归的关键因素。同时,教师法律素养的高低不仅影响教师的惩戒行为,对学生行为的养成也同样重要。

三、教师法律素养在教育惩戒中具有示范作用

教书育人是教师的基本职责,学生是在教师的言传身教中发展起来的,教师劳动的示范性特点决定了他们对待学生的态度和言行,对学生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5]。教育惩戒出于教育改善的动机,通过积极管教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学生出现偏差行为的时候,内心会产生不安、愧疚、恐惧等心理状态,此时对其展开的教育更能影响学生的心理。教师教育惩戒中表现出的法律素养对学生行为的养成具有“示范”作用。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示范”,既有具有积极影响的正示范,也具有消极影响的负示范。1.教师依法惩戒的行为是以身作则的法治教育(1)教师法律知识的运用促进学生法律知识的掌握。教育惩戒的实施过程是关乎师生合法权益的活动过程,《规则》中也指出“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通过对教育惩戒规则的学习,学生可以清晰地了解教育惩戒是有目的、有依据、有程序的教育管理活动,教师依法实施惩戒的行为会加深学生对自身权利、义务的认识。(2)教师依法惩戒的行为促进学生规则意识的养成。教师依法实施惩戒也会增强学生的法治信任感,当一个人认为通过法律的遵守可以获得公正的对待时,他才会自愿地遵守社会的规则。青少年对学校和教师的信任对于规范行为的纪律非常重要,这种信任可以作为一种心理框架,影响学生对制度规则和惩戒的反应。一般来说,信任老师的青少年在学校表现出更多的合作行为,学生对学校和教师的信任与遵守规则的行为呈正相关。教师秉持“有权必有责、用权需担责”的基本法理实施教育惩戒,可以加强和深化学生的纪律意识、规则意识和法治意识。(3)教师依法惩戒的行为影响学生的问题处理方式。“法”只有从存在的制度形式转化为实践的行为状态,才能真正成为约束人的行为规则。作为学生成长过程中的关键他者,教师的行为会得到学生的关注和有意无意的模仿。一方面,教师对教育惩戒中师生权义的准确区分会促进学生法律知识与实践的结合,对学生处理日常生活问题提供直接的指引。另一方面,教师采取合法手段维护自身与学生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明确权利维护和救济的具体路径,会为学生合法行使权利、维护权利提供示范,对学生处理问题的思想和方式产生直接的影响,成为学生行为模仿的对象。除此之外,在教育惩戒实践中,最让教师和学校“头疼”的莫过于因教育惩戒而产生的纠纷事件。纠纷事件不但会影响教育教学秩序、影响涉事教师或学校的形象,严重时会给教师和学生带来长久的消极影响,不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纠纷的产生固然不是师生双方所期望的,纠纷背后的深层因素更应该引起重视。教师依法实施惩戒的行为会影响学生和家长对待教育惩戒的态度和做法。2.教师违规惩戒的行为对学生产生负面侵权“示范”(1)学生会对教师侵权行为进行效仿。教师作为依法实施惩戒的主体,其法律素养如何是影响教育惩戒效果优劣的一个重要因素。教师的惩戒行为不但会对学生产生积极的影响,还可能会产生消极的影响。有些教师由于法律素养不强,在教育惩戒的过程中,存在着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现象,包括对学生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的侵犯,前者主要包括学生的受教育权、人身自由权、财产权等,后者主要包括知情权、陈述权、参与权、申诉权等。班杜拉在其社会学习理论中指出,在现实生活别是在行为习得上,大多数人是通过观察和模仿实现的,尤其是对榜样“示范”的模仿。对于教师的违规惩戒行为学生通常也会认为是合理的,进而运用到日常同学关系的处理中。(2)教师的体罚行为容易助长学生的暴力倾向。被体罚者及经常旁观体罚的学生会认为,“动手”是解决问题的有效方式。加之一些不良媒体肆意传播充斥暴力的不良信息,青少年接触不良信息的风险大大提升,使得青少年在面对同学间、人际间的摩擦时,极易将暴力意识付诸现实来处理矛盾,这也成为了一部分校园欺凌的滥觞。体罚不但不利于教育惩戒效果的实现,而且会给学生带来直接的身心伤害,侵害学生人身权。我国多部教育法律法规中都明确规定禁止体罚。在司法上,体罚适用于故意伤害罪[6]。过度惩戒行为极易给当事人内心带来严重创伤,使学生发生认知偏移,严重时可能产生人格偏执的倾向,逐步产生具有攻击倾向的行为。教师作为学生的行为学习对象,当其行为使学生产生了委屈或不服气的情绪时,学生也极易在情绪失控的状态下,以冲动的非理性状态做出不恰当的行为。因此,有必要深入考虑教师应如何通过教育惩戒实现对学生的积极影响。

四、教师法律素养在教育惩戒中的体现

为了在教育惩戒中有效地规范自身行为,实现对学生“善”的积极引导,教师要将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法律能力的运用贯穿于教育惩戒活动的始终,遵循教育规律,遵循法治原则,坚守公平和正义,依法行使惩戒权。1.依法施惩要求教师树立正确的权义观权义观也叫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权利意识是人们对于一切权利的认知、理解和态度,是人们对于实现其权利方式的选择,以及当其权利受到损害时以何种手段予以补救的心理反应[7]。教师正确的权利观是指教师认知和理解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及其价值,掌握如何自觉地在法律法规的规范内行使权利,避免损害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相应地,义务意识是指人们对于依法应履行以及如何履行的义务的认知和态度。教师正确的义务观是指教师理解其应履行的义务及其必要性,明确履行义务的方式及未履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并能理解权利与义务相互统一的关系。与传统的师尊生轻的师生关系不同,现代社会中的师生关系已经发生了变化,师生之间是教育、管理、保护的关系,也是民主平等的关系,权利与义务也被赋予了更多的道德与法律内涵。因此在日常的教育管理活动中教师要正确地看待自身与他人的权利与义务。2.依法施惩要求教师惩戒行为于法有据教师要保证其教育惩戒行为的合法性,包括实质合法和形式合法,即教师惩戒行为不但应该在教育法律规范的框架下进行,还要与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设定理念相符合。具体而言,首先,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依据包含两个基本要素:其一是惩戒权行使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惩戒规则以及已经公布的得到大多数人认可的校规校纪、班规班纪等规章制度;其二是惩戒权行使的明确客体,即学生所缺失的特定义务[8]。教育惩戒有合法依据是其形式合法的必要前提。其次,教师惩戒权是教师职业自主性保障的权利和职责,不可以放弃,并且要对教师惩戒权的确立和行使进行必要的限制[9]。《规则》中列举了教师可以采取的惩戒方式,同时也为教师惩戒行为列出了负面清单,明确了教师违规惩戒应承担的后果。教师实施惩戒时,对惩戒措施和惩戒力度的选择拥有相应的自由裁量权,要求教师保障教育惩戒的实质合法,把教育法律法规作为科学育人的有效抓手。3.依法施惩要求教师保障惩戒程序正当教育惩戒是个动态的过程,除了保证依据合法,还应保障程序正当。程序是法治的保障,教师惩戒权的行使必须用程序加以约束,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制约权力行使的随意性,有利于保障公平正义。规范教育惩戒的设定和实施主体正当行使职权,保护受教育者的权利是将正当程序原则引入教育惩戒制度的核心价值体现[10]。正当程序将实体价值与程序价值相连接,具体表现在,教育惩戒中教师践行“正当程序”并推动“程序正当”。在教育惩戒实践中,教师作为主要实施主体,正当行使职权,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模式受教师法律素养的直接指引。当学生出现偏差行为需要实施惩戒时,从违规事实的认定、情节的判定、学生的申辩,到具体惩戒方式、惩戒时限和场合的选择、对学生及家长的告知义务都需要教师秉持程序正当。尤其是随着我国教育惩戒制度的不断完善,教师良好的法律素养将是保证教育惩戒程序正当,规范教师教育惩戒行为的保障。4.依法施惩要求教师把握惩戒权的法律边界权利与权利的约束总是相伴而生,作为教师职业权利的惩戒权也不例外。权利都有特定的边界,划分并把握权利边界是避免权利冲突的必要手段。教师惩戒权的法理支撑、法律规制共同勾勒了其法律边界并表征在惩戒权行使的基本原则、惩戒方式的选择以及惩戒与体罚、惩戒与侵权的界限上[11]。只有把握住教师惩戒权行使的法律边界,才能保障教育惩戒价值与效用。教师首先要能够准确区分教育惩戒与侵权行为,特别是教育管理实践中常见的对惩戒与体罚、留置与侵害学生人身自由权、没收与侵害学生财产权、停课与侵害学生受教育权等的界分。《规则》中指出禁止“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以及“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等间接带来身心伤害的变相体罚。为教育惩戒和体罚的界分提供了参考,指出了课后教导、暂扣学生违规物品等方面的规定。但惩戒规则作为指导性、规范性文件,是无法囊括现实中可能出现的所有情况的。故实施教育惩戒还需要把握教育法律法规背后所蕴含的法律精神,主要指道德人文精神[12]。教育具有强烈的道德伦理性,而教育的独特性决定了教育法律法规相对于社会法律更具张力。教师对教育法律规范的运用在其职业道德调节下更具活力,促使教育惩戒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正向作用,始终围绕“育人”而展开。综上所述,教师的法律素养对自身惩戒行为具有规范作用,对学生行为养成具有“示范”作用,教师必须不断地学习教育法律知识,增强对现实中法律现象的敏感度,在实践中提升自身法律能力。通过依法实施教育惩戒,实现对学生违规行为的改善和积极行为的引导,充分展现依法施惩背后所蕴含的法治、正义、育人精神。

参考文献

[1]_教育部.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典型问题[EB/OL].[2021-03-07].

[2]_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EB/OL].[2021-03-29].

[3]劳凯声,余雅风.教育法学[M].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2020:134.

[4]程莹.教师惩戒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M].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2018:23.

[5]李晓燕.中小学教师法律素养在法治教育中的师表作用及其实现[J].中国教育学刊,2018(03):7-10+21.

[6]管华.教育惩戒权的法理基础重述[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20,38(03):16-24.

[7]辛世俊.公民权利意识研究[M].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2006:102.

[8]秦涛,张旭东.高校教育惩戒权法理依据之反思与修正[J].复旦教育论坛,2019,17(04):41-47+63.

[9]余雅风,王祈然.教师的法律地位研究[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21,39(01):49-58.

[10]刘明萍,张小虎.论我国教育惩戒权的两极化运行与理性化回归[J].复旦教育论坛,2020(01):33-38.

[11]刘冬梅,程丽.论教师惩戒权的法律边界[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41(01):84-92.

教育惩戒800字议论文 第2篇

基金项目:本文是广东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2年度教育科研项目(基础教育学校)(课题编号2012YQJK084)的研究成果

据《中国教育报》编者按:近日,有网友爆料“8岁男孩因犯错被逼向全班下跪”,并贴出男孩面朝同学跪在讲台旁的照片。经调查,下跪男孩为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两板桥九义校三年级学生。经媒体报道后引发了广泛的关注。此次事件中,教师和学校到底有哪些责任?面对犯错的学生,教师该不该惩戒?又该如何惩戒?本报官方微博推出了“适度的教育惩戒要不要”的调查,得到广大网友热情参与和讨论。笔者以为,适度的教育惩戒是必要的,这是毫无疑问的,也无需讨论。若以一味的“宽容”放松对犯错学生的严格教育,就等于纵容了孩子的错误,孩子在得不到深刻教训的情况下就会犯更大更严重的错误。教育惩戒的关键不是要不要,而是如何掌握好惩戒的分寸,如何既能让学生受到教育和吸取教训,今后不再犯类似错误,又不会给学生造成伤害留下阴影,这正是教育的艺术之所在。因此,我们要厘清教师运用教育惩戒的几个基本问题。

一、惩戒与惩罚的意义及其本质区别

1、所谓“惩戒”是由“惩”与“戒”的双重含义组成。

惩,是指:惩罚、警戒。诗鲁颂?宫:“戎狄是膺,荆舒为罚。”汉书八四翟方进?附翟义:“于是乎有京观惩淫慝。”也指自己受创而知戒。见“惩前毖后”。(见《辞海》,商务印书馆出版,2001年4月北京第七次印刷,.)。“处罚,警戒。”(《现代汉语词典》2007年,.)

戒,是指:戒除。论语季氏:“少之时血气未定,戒之在色。”?子人间世:“无适二非君也,无所逃于天地之间,是之谓大戒。”唐释玄应一切经音义十四四分律一说戒:“戒,亦律之别义也。”(《辞海》,商务印书馆出版,2001年4月北京第七次印刷,.)。《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戒,戒除:戒烟,戒酒,解毒。还指禁止做的事情。(商务印书馆,2007年北京,)。

“惩戒”的来源是《汉书?诸侯王表》二二:“汉兴之初,海内新定,同姓寡少,惩戒亡秦孤立之败,于是剖裂疆土,立二等之爵。”(《多功能现代汉语辞海》吉林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第一版。.)。该词完整的意思应该是指:通过处罚来警戒,使受惩戒者不再做禁止的事情。从构词来看,惩戒是偏正结构,处罚是手段和过程,重在教育和警醒;戒除才是目的和追求的结果,为了“戒”而采取“惩”是之谓“惩戒”之义。

2、所谓“惩罚”,则是由“惩”与“罚”组成。

“惩”之义前文已经明了。所谓“罚”就是“处分犯错误的人。”(《新华字典》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从“罚”字的组成来看,从“横目”,从“言”,可见“罚”的时候是横眉冷对、语出严厉。“处罚、惩罚”来源于《书?汤誓》:“尔尚辅于一人,致天之罚。”(《多功能现代汉语辞海》,吉林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第一版,.)

而“惩罚”一词来源于《魏书?西域传》于阗国:“其刑法,杀人者死,余罪名随轻重惩罚之。”(《多功能现代汉语辞海》,吉林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第一版,.)从构词来看,“惩罚”是联合结构,“惩”与“罚”都是动词,强调行动。

3、二者的区别

从词义上看,二者有近义之处,都有处罚、惩罚和警戒之意。但是从词的分量和使用对象来看,二者有本质不同。惩罚的词义较重,适用对象是指违法乱纪的罪犯以及犯有严重错误的人;惩戒的词义较轻,适用对象一般指不遵守国家法纪或群众公约的“违纪”者。

二、教师应如何把握好教育惩戒的分寸

学生犯错,教师应当运用“惩戒”而不适于运用“处罚”。相对于管理物品而言,管理人是最难的事情。而中小学教师要管的是生性好动、天真活泼、没心没肺的孩子,其难度可想而知。因为是孩子就难免犯错,不犯错的孩子是长不大的。每个成人都回想一下自己的小时候,谁没有犯过错?又有谁犯错后没有受过老师的责罚?正是在自己一次次犯错、老师的一次次责罚中我们才逐渐懂得明辨是非、去伪存真,一步步成长起来,走向成熟。所以,老师惩戒犯错的孩子也是他们的职责所在,惩戒也是教育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手段之一。但是,作为教师,他们往往信奉“严师出高徒”、“矫枉必过正”的“古训”,在再加上应试教育以学生成绩论英雄的压力,在管理和要求学生时就可能乱了方寸,面对犯错误的学生时把握不好教育惩戒的分寸而导致自己犯错,从而损害了教师的形象。

因此,在面对犯错的学生时,教师无论如何都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和平静的心态。教育是一个慢工出细活的营生,育人需要不断的反复打磨、精雕细琢。学生的成长需要时间,教师要学会等待,在“施肥浇水”、“修枝剪叶”的过程中静待花开。即便遇到“屡教不改”的顽皮孩子,教师也必须保持足够的耐心,如果到了非惩戒不可的地步,也要在行动前考虑清楚几个问题,以守住惩罚与惩戒的界限:

1、需分清学生是犯错还是犯罪

分清楚学生是犯错还是犯罪,对教师把握惩戒的分寸很关键,惩戒越界了就成为惩罚。如果学生仅仅是违反课堂纪律、没有按时完成作业、值日不认真,或者再严重点,是毁坏了公共财物,那么,这些仅仅是犯错,而够不上犯罪。教师需要采取的措施是惩戒,就是通过责罚让学生知道问题的严重性,从惩戒中吸取教训并要下决心改正。如果学生中出现了违法国家法律的行为,比如,偷窃、打架斗殴致人轻伤以上、敲诈勒索、运_毒、强奸、杀人或过失杀人等违法犯罪行为而又够不上刑事处罚时,教师就必须依法采取惩罚的措施加以教育并征得家长的配合才能奏效。即便是惩罚也要把握好分寸,否则教师自己就会陷入违法的境地。

2、惩戒是为了教育还是为了“报复”?

由于犯错的学生往往因为“不听话”而冒犯了教师的尊严,让教师在众学生面前丢了面子下不了台,教师会感到颜面扫地。这时候,教师尤其是年轻教师很可能会因为不冷静而使惩戒越界变成了惩罚,导致处罚过重,对学生造成伤害。那么,教师很可能就不是为了教育学生去改正错误,而是为了“报复”学生对自己的冒犯。比如,最近新闻报道的“下跪式惩戒”就是越界变成了惩罚,从而引发了舆论向受罚学生一边倒的倾向。所以,教师要时刻牢记,惩戒只是手段,教育才是目的。

3、惩戒是在教师平静时做出的还是在气头上做出的

在对犯错的学生进行惩戒时教师的情绪决定着惩戒是否会把握好分寸。如果教师正在气头上,情绪激动,头脑发热的情况下对学生进行惩戒,就很可能会导致越界,使惩戒变为体罚、辱骂甚至殴打等过度的惩罚。这样不仅起不到教育效果,反而会激化矛盾,引发学生的对立情绪,导致严重后果。因此,教师要学会“热”问题,“冷”处理,在心情平静、头脑清醒、考虑周全的情况下再进行惩戒就不会犯糊涂的错误,才能守住惩戒与处罚的界限。

4、惩戒的预期效果会是什么样?

一般情况下,教师对学生采取惩戒措施时都有一定的预期的教育效果:一是为了教育犯错学生本人记取教训,不再犯类似错误。二是为了警戒其他学生,不要向犯错的学生学习。要想达到这样的预期效果,教师必须斟酌在什么样的时候、什么样的场合、采取什么的惩戒措施才能收到教育效果。教师们要吸取“下跪式惩戒”的教训,要在正确的时间、正确的场所、根据学生犯错的程度和认错的态度采取正确而适度的惩戒措施,避免犯类似“下跪式惩戒”的错误。

三、教育惩戒要以爱心为出发点,以育人为落脚点

在2014年9月9日教师节之际,在北京师范大学考察时发表讲话提出“四好教师”要求,即“教师要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知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为发展具有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现代教育,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做出更大贡献。”因此,作为教师,要有一颗对学生的仁爱之心,教育惩戒体现的正是教师对学生的严格要求。教师对学生应严格要求,严而有度,严中有爱,严爱结合。“没有爱,就没有教育。”一个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既会尊重学生的个性、理解学生的情感,也会包容学生的缺点和不足。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更何况是成长中的学生。学生犯错正是教育的良好时机,正需要教师耐心细致的引导和教育,而不是对犯错的学生采取辱骂、挖苦、体罚、请家长甚至“逼学生下跪”等简单粗暴的教育方式。教育惩戒也必须以人为本、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维护学生作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国文学家雨果曾经说过:“创办学校的人关闭了_,但愚蠢的老师和糟糕的学校本身就是孩子心灵的_。”如果教育惩戒违背了以人为本的初衷,当犯错的孩子们在老师这里得不到足够的宽容和爱心呵护,他们就会心灰意冷,对这个世界失去信心和向往,教师还能寄希望于他们改正错误吗?爱是教育中必不可少的一种责任担当,说起来容易,但做起来很难。因此,有爱心的教师才会获得社会的广泛尊重,才会获得学生的爱戴、信任和亲近,学生才会亲其师信其道,信其道,教育才会有成效。

教育惩戒800字议论文 第3篇

关键词:惩戒权;体罚;权利;权力

一、惩戒及相关概念的辨析

(一)惩戒的概念。惩戒,《辞海》中解释为“惩治过错,警戒将来。”在教育领域,一般都采用劳凯声的观点即“通过对失范行为施予否定性的制裁,从而避免失范行为的再次发生,以促进合范行为的产生和巩固的一种教育措施和手段。”若从法律角度阐述,所谓惩戒就是法律主体基于特别身份关系,为维持纪律和秩序,对于违反一定义务者所进行的管教措施。所谓的特别身份关系一般发生在国家机关与公务员,企事业单位与员工、学校与学生以及家长子女之间,基于这种特别关系,法律赋予一方有权决定对另一方实施惩罚。

(二)惩戒与体罚的区别。由于惩戒与体罚从字义或内容上看似有所交叉,导致了在实践中人们常常把惩戒等同于“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对教师合理的惩戒行为横加指责,而教师也因此不敢对学生实施正常的管理和教育,从而造成学校教育秩序难以保证和对学生进行适当的惩戒缺乏的法律依据,教育目的难以达成。

笔者认为,惩戒和体罚是有区别的,不能混为一谈。惩戒是以不伤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前提的,教育惩戒在行使过程中兼具教育与制裁的双重性质,目的在于教育和戒除,而非单纯的惩罚。体罚则是一种错误的野蛮的,是“用触及身体皮肉等有损身体健康和侮辱人格性质的方式来惩罚学生的方法。

二、学校惩戒权与学生权利的关系

很多人认为,对学生实施惩戒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侵权行为,是对学生的人身权或受教育权的侵犯。再加上现在舆论和媒体的过份渲染,使得原本就缺乏法律依据的惩戒权在行使中举步维艰,甚至还出现了教师实施合理惩戒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例。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是相对的,权利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包括学生的受教育权和人身权,如果学生的行为影响到了正常的学校的教学秩序,其行为就必须受到约束,否则就是其他学生的受教育权,影响了公共教育目标的实现。而惩戒权正是学生受教育权实现的可靠保障,只有稳定的教育教学秩序才是学生顺利实现受教育权的重要前提,而保持教育教学的有序状态,就必须依靠一定的社会控制手段,对破坏行为进行防范与纠正。

三、学校惩戒权的性质

在法理学上,权力和权利是有明显区别的。首先,行使主体不同,权利行使的主体一般为平等主体,主要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力的行使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要是被授予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其次,法律要求不同,权利允许放弃和转让,而权力必须依法行使,并且行使权力的同时意味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再次,行使的方式不同,权利的运行是一种自觉自愿的行为,主体在自身权利受到侵犯时不得对相对一方行使强制力,而只能请求国家强制力保护,而权力的运行自始自终于强制力相伴,权力具有国家的直接强制力。最后,社会功能及法律逻辑不同,权利主要在于维护私利益,而权力维护的主要是一种公利益,即维护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权利不以法律明文规定为限,其逻辑为一般允许型,权利主体可以做法律未禁止的事情;而权力是必须依法履行,其逻辑为“一般禁止型”,其主体不允许对权力作扩张解释,不允许行使法律未作规定的行为,否则为越权或滥用。

笔者认为,惩戒权是学校、教师依法对学生进行惩戒的权力,是学校维护正常教学秩序的必要手段,是立法赋予学校及教师的一项权力,是国家教育权的具体化,具有典型的公法的特征。

第一,从惩戒权的主体来看,按通说,惩戒权的主体是学校及教师,如前所述,权利的行使一般为平等主体,主要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果惩戒权是一种“权利”,那么就意味着学校与学生是平等民事法律关系,则其行为不再具有一定的权威性,这将不利于惩戒权的落实;反之,若惩戒权成了“权力”,由于任何权力都是以“命令―服从”的规则运行,权力就意味着一方对另一方的支配权,所以,惩戒权若要有权威性,学校惩戒权要真正落实就必须确立学校与失范行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

第二,从惩戒权的实施及其法律要求来说,如前所说,权利是允许放弃和转让的,行使权利并不意味着要承担责任,而权力则必须依法行使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否则就会构成渎职或违法,所以,若惩戒权是一种“权利”,就意味着学校可以放弃此种“权利”,这样就为学校或教师怠于行使提供了法理依据;反之,如果惩戒权是“权力”,则意味着对学生的失范行为的惩戒变成了一种职权,必须行使且依法行使,否则就会因渎职或滥用权力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从惩戒权的行使目的或社会功能来说,由于权利的行使往往是为了维护权利主体的利益,若惩戒权为一种“权利”,往往会落入“谋私利”之嫌,不利于我们正确看待行使惩戒的目的,即在于戒除学生失范行为,为了保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四,从法律逻辑来说,如果惩戒权是一种权利,则只要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惩戒行为,学校都可以行使。而如果是“权力”的话,则不允许行使法律未作规定之权力。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对明确的关于学校惩戒权的法律规定,很多时候惩戒权作为一种“权利”往往会被无度使用而缺乏依据,而“权力”说则要求国家必须加紧对惩戒权的立法,对惩戒权加以法律规则。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惩戒权应该界定为一种“权力”,是国家权力的延伸,这样不仅有利于我们正确理解惩戒权的概念,也为惩戒权的立法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同时也为学校正确行使惩戒权指明了方向。

参考文献

[1]王辉.学校惩戒权的思考[J].教育研究与实验,2001(2):16

教育惩戒800字议论文 第4篇

关键词:城区中小学;惩戒教育;缺失

惩戒教育作为一种教育思想和教育方式,伴随教育活动的出现而产生。惩戒教育是一种“否定式”教育方式,对学生不良思想和不合规行为进行否定,使学生认识到自己思想和行为的不当,通过一定的处罚将此内化为学生内心的自我认识和行为的自我约束,防止类似错误再次发生,以达到育人育德的教育目的。前苏联教育家马卡连柯说,“惩戒是教师的权利,也是义务。惩是处罚,戒是目的。”从马卡连柯的描述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惩戒教育的两层含义,由惩至戒的过程清晰明确,缺少其中任何一部分都不能算作完整的惩戒教育。

一、当前中小学阶段实施惩戒教育的必要性

1.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在当前的中小学教育中,有过度强调赏识教育的倾向。可是如果没有惩戒教育,一味地以赏识教育培育出来的学生,其抗挫折能力也会有所降低,未来难以承担社会责任。教育在于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使其成为社会有用之人。智育只是教育的一部分,在传授知识的同时,还应当按照社会行为准则规范学生的思想和行为,赏识教育是做不到这一点的。出于对中小学学生的未来身心健康发展考虑,结合当前的社会、家庭环境和青少年的心理发展特点,教育者应当在社会责任和义务方面积极引导孩子去适应,必要时刻敢于担当,让他们对自己的错误行为“买单”,可以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促进学生身心健康的全面发展。

2.有助于教育目的的实现。任何教育都是有所为的,有明确的目的性,教育目的的实现离不开惩戒教育。我国中小学阶段的教育目的是使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都得到全面发展,成为社会有用之人。对于基础教育来说,教育的核心不是传授知识,而是培养学生健康的人格,教会学生做人的道理,这是中小学阶段教育的根本目的。实现这一目的正是教师所肩负的神圣使命。社会赋予教师多种角色,既要传道授业解惑,又要帮助和引导学生健全思想,促进身心的全面发展,逐渐由自然人向社会人转变。这一切的一切不能仅仅靠赏识教育,惩戒教育同样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3.构建师生之间的和谐关系。实施惩戒教育的前提就是对学生的尊重。惩戒教育是有爱的教育,这种教育方式可以构建教师和学生之间和谐的人际关系。教师在教育过程当中不应高高在上,与学生保持距离感,营造一种所谓的“师道尊严”,当然也不应该过分追求平等和友谊,而失去教师的主导地位,这两种做法都是对教育的片面理解。通过合理的惩戒教育,可以帮助学生戒除不良行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为未来的发展奠定基础。

二、城区中小学惩戒教育存在的问题分析

当前,在中小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过程中,城区中小学惩戒教育存在不少问题,这些问题足以引起人们的关注。从某种意义上讲,由于城区中小学生心理与行为所表现出的一些特点,对城区中小学惩戒教育进行研究则更具代表性。通过观察和了解,目前城区中小学在惩戒教育方面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教师对惩戒教育的“两个极端”行为表现。由于城区中小学学生群体的特殊性,包括学生自我认识多元化,学生家长的不合理要求,很多中小学教师为了避免“麻烦”,面对学生不合规范的思想和行为采用不作为方式。这种不作为是现阶段城区中小学教师面对惩戒教育的多数选择。他们会认为实施惩戒教育,效果好了不一定会获得多大好处,如果效果不好反而会影响自己的工作,还不如不开展,这也是我国城区中小学惩戒教育的一种“极端表现”。与此同时,也有少数教师过度使用惩戒教育,不但没起到教育作用,反而影响了学生的身心健康。这是相对不作为的另一种“极端表现”。

2.尚未形成惩戒教育的运行和监管机制。惩戒教育区别于其他教育方式,由于惩戒教育的特殊性,其更需要一套完善的运行和监管机制。因为没有关于惩戒教育的运行和监管机制,很多教师在实行惩戒教育时,往往就会根据自己的心情以及各人喜好对学生进行惩戒,这就违背了惩戒教育的初衷。教师实行惩戒教育时需要一套完善的监督机制。惩戒教育要遵循教育的科学性。惩戒教育的运行和监管机制,就像校园行为规范一样,约束着每一位教师实施惩戒教育的行为。尤其在城区中小学,如果没有运行和监管机制对惩戒教育进行约束,很可能引起关于惩戒教育的争论,影响正常教学活动,给教师整体形象带来负面影响,不利于惩戒教育的开展。

3.家庭、社会仍对惩戒教育的理解存在误区。惩戒教育的“度”不好把握。教育作为社会极大关注的行业,很容易受到外界的干扰。城区相对农村而言,有发达的传播媒介。城区中小学教师在实行惩戒教育过程中出现的失误很容易受到家长、媒体的极大关注,教师就会受到太多的谴责,失误行为就有可能被指责成侵犯学生的人身行为。这样就会对惩戒教育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不利于惩戒教育的开展。惩戒教育和赏识教育一样,都是一种教育方式,都是学校、教师对学生爱的表现。社会需要理解和宽容,给惩戒教育一些空间,宽容地对待教师在惩戒教育中出现的“失误”。区别对待教师在惩戒教育过程中的“失误”和体罚等行为,不能因“失误”而否定惩戒教育。当然,学校和教师也应很好地把握惩戒教育的内涵,合理地使用惩戒教育方式。

三、城区中小学合理实施惩戒教育的对策

惩戒教育是一种教育方式。对于城区中小学惩戒教育表现出来的诸多问题,需要我们采取针对性的策略和做法,以保证城区中小学惩戒教育能够合理运行,起到良好的教育效果。

1.树立科学的惩戒教育观。转变教师管理理念,实行人本主义管理,正确认识惩戒教育的内涵。惩戒教育一定要顾及学生的承受力,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惩戒教育的前提是尊重学生,是教师对学生的爱心使然。学校和教师要推崇“以人为本,人文关怀”的管理理念,真正打破师生关系上的僵局,建立和谐的师生关系。惩戒教育是教师、学生和家长共同的职责,学生和家长要积极配合惩戒教育的开展。教师要积极承担责任,要敢于对学生的错误思想和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2.完善相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教师在惩戒教育过程中,最担心的还是缺乏立法保障。过于简单和笼统的法律条文,因操作性不强,涉及不够详细,不能保障惩戒教育的依法进行。关于惩戒教育,需要一部涉及师德和教师行为的法律保障。重视教育立法,填补立法空白,让惩戒教育在阳光下运行。对中小学惩戒教育的法律规定,是对教师和学生的保护,老师有了做事的准绳,在实行惩戒教育时有法可依,而学生则会有所畏惧,更有利于他们人格品质的塑造。同时,有了法律法规对惩戒教育的约束,中小学教师也不敢逾越法律法规的规定去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这也是对学生的充分保护。

3.建立惩戒教育的运行和监管机制。建立惩戒教育的运行和监管机制,构建学校、学生、家长三位一体的监督模式。只有完善的运行和监管机制,才能保障惩戒教育的正常运行。教育是爱的艺术,教师在实行惩戒教育时,首先要有满腔热忱的爱,这种爱要让学生能够充分察觉到。制止学生的错误行为,学生可能不情愿,甚至产生逆反心理,这就要求教与惩并用。在惩戒教育实施的过程中,应尊重教育规律,倡导因材施教,分析不同孩子的情况,选择与其相适应的惩戒教育方式。

4.提高社会对惩戒教育的认知度。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营造公正公平的社会氛围。媒体要加大对惩戒教育的宣传力度,关注惩戒教育的发展,而不是为了博得关注而哗众取宠。对于关于惩戒教育的积极事件要予以报道,形成积极、正确的舆论导向,以提高全社会对惩戒教育的正确认识。对一些教师有悖惩戒教育的事件,如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等,要予以客观、公正的报道,给予社会正确的引导。

惩戒教育是教育生活中不可缺失的部分,没有惩戒教育的教育不能算完整的教育。我们培养的学生都有各自鲜明的特点,教育在针对不同的人群呈现不同的方式。惩戒教育需要国家层面的立法保护,需要社会的宽容对待,需要学校和学生家长的支持。惩戒教育更需要教师的尽心付出,以确保其合理性和有效性。

参考文献:

[1](苏)马卡连柯,邓步银译.马卡连柯全集[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5:61.

[2]吴开华.教育惩戒合法化:原则、要求及其保障[J].教育理论与实践,2008,(5).

[3]郭建耀.当前学校惩戒教育及其完善策略[J].教学与管理,2008,(10).

[4]吴学忠.谈教育管理中的惩戒教育[J].教育探索,2009,(4).